安徽合肥肥东公安处置虚假诉讼引争议 企业维权遇阻受关注

记录浙里

2026-07-20 08:53

去年以来,安徽一起涉案本息高达 2040 万元的特大虚假诉讼嫌疑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宿州龙大房产无端卷入一起凭空捏造的债务纠纷。该企业虽提交完整证据链与权威司法鉴定报告,相关事实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管辖地肥东县公安局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无鉴定条件等结论为由不予立案。近日,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相关办案行为引发争议,舆论对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产生担忧。

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案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2019 年,安徽佐峰公司与浙江飞龙管业完成股权转让,双方书面确认无任何债务纠纷。时隔六年,佐峰公司实控人梁锐松持 1200 万元借条,叠加利息 840 万元,合计涉案金额 2040 万元,起诉宿州龙大房产等企业,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获取不当利益。

2025 年 8 月 1 日庭审中,被告宿州龙大地产当庭明确,企业从未出具案涉借条,主张该借条系伪造,并向法庭申请对借条真伪开展司法鉴定。2025 年 9 月 4 日,经法院组织摇号,选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鉴定机构。

在鉴定工作进入实质阶段、案件事实即将查清之际,2025 年 9 月 5 日,梁锐松与佐峰公司突然向法院申请撤诉,意图规避相关责任追究。彼时本案已开庭审理,且相关方已申请查封飞龙管业、宿州龙大房产多处账户,虚假诉讼相关行为事实已然成型。

2025 年 9 月 25 日,宿州龙大地产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委托开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明确:案涉纸张为先盖章后打印文字,文字形成时间较借条落款时间晚两年三个月,能够证实该借条系伪造。

依据虚假诉讼案件管辖相关规定,案件由审理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宿州龙大房产随后向肥东县公安局报案,肥东县公安局最终以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等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结合全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宿州龙大房产认为,梁锐松、佐峰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全部构成要件,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其一,犯罪行为要件齐备。相关人员通过伪造借条书证,虚构 1200 万元借贷事实,并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危害结果要件成立。该行为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同时企图非法侵占企业巨额财产,同时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其三,本案达到虚假诉讼罪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涉案本息合计 2040 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其四,本案证据链完整充分。股权转让协议、资金转账流水、企业工商变更资料等系列证据,均可佐证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不予立案决定存多重瑕疵 办案履职引发争议

宿州龙大房产表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核心标准为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存在初步犯罪嫌疑即可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无需达到起诉、审判阶段的严苛证明标准。

肥东县公安局未采信属地公安出具的合法鉴定意见,仅以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无鉴定条件” 为由,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未全面穷尽法定侦查手段,未针对借条先盖章后打印等核心疑点,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出实质性鉴定结论。

该办案方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核查案件线索、对存疑证据依法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相关要求。企业认为,本次有案未立、疑点未查的处置方式,导致涉嫌违法人员未被依法追责。

案件影响营商环境 企业申请复核呼吁上级督办整改

宿州龙大房产指出,安徽省长期深耕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吸引各地企业落地投资,优质的法治和营商环境来之不易。本案中存疑的办案处置方式,让守法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外地企业在皖投资信心,对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据企业介绍,本案属于典型的伪造书证、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完整违法事实清晰可查,却未被依法立案侦查,损害司法公信力。多名人员协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司法秩序,让守法企业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挫伤市场主体经营与投资积极性,案件存在明显的核查整改必要。

目前,该案相关材料已提交合肥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宿州龙大房产期盼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公正处置,助力维护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呼吁省市公安、政法及纪检相关部门对该案重点督办,通过层级监督规范办案行为、纠正处置偏差,维护司法公正与市场公平秩序。相关方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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