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辅警“性敲诈”多名已婚公职人员,二审改判7年
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因涉及个人隐私, 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此前报道:
女辅警敲诈案被罚500万!律师:很少有这么高额的罚金,有改判可能
近日,一条 “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广受关注。
据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出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职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地与9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从判决书中陈述的事实,涉案的警察有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医药保健部门关键岗位的重要人物。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且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
因不服判决,许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除了案子本身,法院判决也引起了极大社会关注和广泛议论。
两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对这起案件做了分析。
很少碰到这么高额的罚金
在这起案件中,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网上有不少人在议论,这样判决是不是太重了?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严华丰律师从事律师多年,他说在他的执业生涯里,很少碰到过这么高额的罚金。
严律师说:“我很少看到这么高的罚金,因为法院判处罚金一般是有所考量的,能否执行到位也是考量的一个因素,毕竟如果几乎不能执行到位,会有损判决的权威性。被害人的损失应优先于被告人要缴纳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仅缴纳了50万元的违法所得,所以这么高的罚金是很难执行到位的。”
严律师认为,判处这么高的罚金,可能有一审法院的考量,但具体是哪些因素现在很难判断。
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扬也说,这个罚金在同类型的案件中是比较高的。
“以往同类型的案件判决罚金没有这么多,可能是根据刑法中‘数量特别巨大’来判定。”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许某诈骗受害人的金额就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项。
杨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索要对方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以本案的涉案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律师认为:
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是十分清晰
严律师认为,判决书所表述的案情不是十分清晰,从一审判决披露的案情看,部分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敲诈勒索的关键是索取财物的手段具有威胁性和恐吓性。但是在判决书里,第8起许某以购房首付的名义问受害人索要14万元,购房首付款仅仅是要钱的名义,在这起案件里没有看到威胁和恐吓性,不能认为是敲诈。还有其他的有几起,许某以怀孕要钱,但从判决书看不清楚许某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如果说是假怀孕同时许某以公开两人不正当关系的原因要钱,那可以认定为敲诈。但如果是真怀孕并以此要钱,我认为就很难构成敲诈勒索。另外在第9起里,这名派出所所长先是给了许某钱表示两人不再联络,过了两年他变成副局长结果又和许某在一起了,并再次被敲诈。确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杨律师认为,如果许某是真的怀孕,那么那起事件就不一定能定下敲诈。
“但是从判决书上来看,许某会同时或者不间断地和一些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以我认为许某不一定会为了其中一个人怀孕,或者说,怀孕了也不一定是被敲诈的那个人的。但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能下结论说她没有怀孕。”
二审有可能改判吗?
两位律师都说有
严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在二审程序后,会有三种结果:
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是发回重审。
三是降低量刑,罚金有所调整。
“从我个人判断,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关注,加上部分事实认定不够清晰,比如怀孕是真怀孕还是假怀孕,加上她的罚金判处的比较重,所以二审应该有很大的可能改判。”
“我认为虽然在一些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问题,但从整个案情来看,许某敲诈勒索的基本事实应该还是存在的,最终要调整的无非是涉案金额问题。”
杨律师认为:《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杨律师说,本案中,根据许某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还会发生变化,“审判结果如何,还是拭目以待吧。”
综合自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