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现场紧急救护需要法律保护更需要社会鼓励
据新华社报道,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北京将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
公共场所出现急、危、重患者是常事,而专业急救人员通常无法第一时间赶到,这时个人现场紧急救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但对于个人来说,现场紧急救助也有风险,万一施救不成功,很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很多人不敢轻易伸出援手,而可能就在这犹豫之间,一个生命就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时机。
如今北京通过《条例》,给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无疑能够打消很多人的顾虑,让更多人在面对急、危、重患者时,可以在急救人员到来之前积极主动地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当然,“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是所有人都能实施紧急救护,只有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方才可以,否则很可能好心帮了倒忙。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让更多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积极主动参与紧急救护,做到会救人者敢救人?
除了提供法律上保护外,鼓励引导也必不可少。相关部门、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紧急救护成为一种风尚。而相关组织、单位则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与实施紧急救护的人员精神、物质上的奖励,让参与救助的个人获得一定的回报。毕竟,紧急施救也是要付出劳动的。
就像前不久发生在河南洛阳白云山景区的一次现场紧急施救事件。事后参与施救的周口籍医生赵一品受到景区表彰,获终身免门票,而且该景区还因此事特别向周口籍游客免门票一个月,引起极大反响。这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鼓励,能够产生很好的正向引导作用。
此外,鼓励和引导更多人学习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也很重要。尤其是飞机、火车、地铁、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相关单位不仅要鼓励和引导,还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和演练。对相关部门来说,也不妨引导甚至强制这类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掌握基本救护技能的工作人员和医疗设备设施。
总而言之,社会急救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而此次北京市出台《条例》是一次示范,其法律保护、救护鼓励等方面的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
救人如救火。对于急、危、重病患者来说,一分一秒都可能决定生死。因此,现场紧急救助非常必要,而这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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