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宣判,是警示也是启示

4月30日上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余杭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至此,持续了近一年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终于尘埃落定。从一开始的事发,到警方的处罚,再到受害女子的自诉,再到自诉转公诉,舆论可谓是持续发酵。这充分说明了网络时代对于公民人格权保护的关注。
根据刑法,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也正像法院认定的那样,鉴于两名被告做出了深刻反省和诚恳道歉,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再加上无前科劣迹,最终适用缓刑。这也基本符合社会心理期待。
这是对网络诽谤的警示,也给受害人维权提供了借鉴。面对诽谤,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受害女子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自诉最终变公诉,可以说为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
毕竟,不是所有的诽谤,通过道歉或者是行政拘留就可以过关;也不是所有诽谤罪都能够获得检察机关的介入即可转为公诉。
刑法规定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即可公诉。而这次的判决书上提到: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显然,性质已变。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具体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不过,也不得不说,怎么降低这种自诉变公诉的难度,还是值得思考的。
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要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网络诽谤“情节严重”也有明确的数量上的要求:浏览量超过5000,转发超过500。但是很多时候受害人个人取证或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难度极大。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有力查证和固定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显然,降低门槛,及时转为公诉就很有必要。
杭州检察机关这次的“自转公”做法,对于网络诽谤案的查处十分给力,舆论除了对程序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讨论,更是对检察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主动作为点赞。不过也要看到,毕竟这是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关注,然后才有的。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这一案件还会有这样的结果么?同样值得思考。
但无论如何这一案件都具有典型意义。它给那些网络造谣侵权以警惕,给受害维权以引导,也给我们的司法部门如何打击类似的网络造谣和伤害提供了启示和思考。毕竟,只有各方发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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