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偷拿鸡蛋猝死案判了,向“谁死伤谁有理”说不

正观特约评论员 于立生
2021-03-26 16:32
这是对“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做法的坚决摒弃

判了!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超市不赔!3月25日,该案在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庭审通过多家媒体全程直播。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驳回老人家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超市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月26日新华社) 

表面上看起来,67岁的谷某,是为了两个小小的鸡蛋丢了性命,实在不幸,令人悲哀。 

当时现场

可是,尽管有谷某猝死这样的客观后果发生,但超市方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认定侵权需具备四要素,且缺一不可。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有加害行为;三,有损害事实;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联。除了谷某猝死这一损害事实,其他三个要素概不具备。 

而且,超市店员将偷拿鸡蛋不结账的谷某拦停、询问,本是维护超市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也是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应予肯定。 

她对谷某自身患有心血管疾病并不知情,在拦停、询问过程中,也无大幅度、过激动作,对谷某的突然倒地猝死无从预见。所以,谷某之死,在法律上,只能认定为一起无人担责的意外事件。 

而且,在谷某骤然倒地后,店员也当即拨打了110,在民警到场提醒下,又拨打了120,已尽到合理注意、救助义务。 

不排除有人认为,只要谷某死在了超市,怎么着超市方都得担责。但不能不说,这是种错误的认知。虽说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对顾客负有安保义务,但这种义务,并非绝对的,无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仅是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而且,《民法典》第1177条也明文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专门规范因吃“霸王餐”、偷拿东西不给钱之类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救济行为的;只要受害人采取的救济措施合情合理,不过分,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超市方对谷某的猝死,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主动权在超市方;但绝无担责赔偿的道理。 

以往,在一些类似案例中,囿于“人死为大”的社会文化心理,以及息事宁人的绥靖动机,也不乏法院和稀泥式裁判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南通市两级法院从一审到二审,都坚持了超市方无过错、不担责、不赔偿的裁判。这是对“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做法的坚决摒弃、说不,也是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坚守、捍卫,值得赞赏。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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