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真的合理吗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有不少网友调侃“毕竟是南山必胜客嘛”,更有网友戏言“要不把主审法官的微信好友信息先公布一下”。调侃归调侃,虽不能当真,但至少反映出舆论层面对这一判决的争议。
追本溯源,这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源于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后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因管辖异议,随后此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南山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我们暂且不做司法层面的评判。更何况,王先生也将提起上诉,判决结果自有上级法院裁定。眼下,我们不妨先从微视客户端对于隐私的定义以及腾讯获取用户信息的流程上来稍作分析。
下载腾讯微视后,首页界面内《用户协议》和《隐私保护指引》中均未提到微视会获取用户的全部微信或者好友信息,只有标紫且大写加粗的“同意并继续”诱导着你授权。而点开完整版本的《用户协议》,如果仔细阅读,你或许能在密密麻麻的文字中,发现腾讯提示“可对您QQ账号、微信账号中的昵称、头像、性别、地区、好友关系等信息进行使用”,并明确将其视为用户隐私,且用户可通过隐私设置关闭好友关系权限。腾讯自己都明文确定的好友关系属于用户隐私,为何在发生纠纷之后,法院反而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了呢?

其次,《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指出,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遵循选择同意、目的明确、公开透明等原则。这也就意味着产品方在收集用户信息时理应遵循“先授权——后采集/共享”的原则,而且这种授权必须是自愿的。而纵观微视的做法,虽然看似给了用户同意不同意的选择权,但用户却只能“理解并同意”在前,自主选择隐私权限设置在后。想要隐私权就别用软件,想用软件就别要隐私,这样的选择权无异于变相强制的霸王条款!
退一步讲,好友关系真的就不属于个人隐私吗?腾讯公司辩称,“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我们又有多少人会主动向他人展示分享自己的好友关系。如果好友关系不算隐私,那为何我们的朋友圈只向自己的好友展示?
如今,互联网行业利用现有的用户关系进行“导流”变现已经成为常规的操作,此次南山区法院的判决无异于明示互联网大厂可以肆无忌惮地与第三方共享用户数据。在个人隐私本就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风险,用户在产品使用时的不安全感与日俱增的现实状况下,本就“裸奔”的信息还能再进一步地“裸”到什么地步?无法回答。但“科技向善”不该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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