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即日起 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禁售治疗发热类药品
正观记者 李爱琴
2021-01-22 16:02
发现违规一律采取关闭经营场所应急措施。
近日,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于1月20日发布《关于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通知》,要求即日起,郑州市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凡发现辖区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先期一律采取关闭经营场所应急措施,并报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对于不落实的企业;对不落实的企业将列为失信名单和重点飞检对象,属于连锁门店的将对其连锁总部进行行政约谈。
另据了解,该《通知》与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一并执行,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对不落实的企业将列为失信名单和重点飞检对象,属于连锁门店的将对其连锁总部进行行政约谈。
另据了解,该《通知》与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一并执行,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据了解,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必须对购买顾客实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体温检测、所售药品名称、生产厂家、销售数量、批号等。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口罩,并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对购买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
编辑:李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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