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结婚冷静期”,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吗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1月14日在2021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海“两会”上拟递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婚姻是以生理性别为基础的社会建构,但是,婚姻兼具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特征,不仅是两性的生物性结合,更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物。后者体现了婚姻的本质规定性,换句话说,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伦理、风俗的规定之下,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关系。
沿着这样的理路上,观察上海市政协委员徐姗姗的建议——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也就是“是否可能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恐怕只能让迷茫的公众更迷茫。尽管有网友根据“离婚冷静期”,提出了“更需要结婚冷静期”的观点,但是,二者可供比较的立足点完全不同,充其量只能把“更需要结婚冷静期”当作一种情绪的宣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个体的恐婚情绪和对婚姻程序化设计的诟病,完全忽视了情感在婚姻中的价值。
婚姻是不是可以与我们的想象做到“分秒不差”呢?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婚姻能像建筑一样被人类按图纸设计去建造,可以如计算机程序一样精准运转,那么,这样的毫无生机活力的婚姻形态还是人们所需要的吗?
更何况,由于现实世界和婚姻生活的丰富性,没有人可以使自己的婚姻如图纸被设计、如计算机被程序化。不客气地说,只有家禽家畜的生活才能被人类设计和主宰,正因为如此,试图套用“离婚冷静期”的做法来规制结婚,是致命的自负,是愚蠢的妄想强迫症罢了。
慎重严肃对待婚姻大事是一种必须,但完全没有必要把本属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过多的限制,否则只能带来更多的桎梏和陷阱,也不符合人类对待婚姻的文明趋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时下,公众的婚姻结合方式跳出了家庭、教育、地域的限制,自主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是个体的权利,就现实来说,自由浪漫爱情的择偶标准已经成为婚姻的主要形态。尽管人们在择偶过程中增加自身要求的标准,如性格、学历、工作、人品等等,但随着社会物质需求的满足,人们更倾向于精神上的满足——更注重两个人是否互相喜欢,是否能满足彼此的精神需求。相比而言,“结婚冷静期”就是“一道多余的选择题”,因为双方都有自我决定的权利。
所谓“结婚冷静期”很可能助长“精致的利己主义”观念泛滥,并不能必然产生和谐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对热恋男女来说,“结婚冷静期”很可能是一种悲哀,更可能导致“婚姻是爱情坟墓”的尴尬。人们渴求一种稳定、和美的婚姻形式,呼唤建立平等、自由、和谐的夫妻关系,使婚姻家庭的航船驶向幸福的彼岸,但这不是“结婚冷静期”能解决的,相反,有可能走向反面。
人类自诞生以来,便有了男女之分,通过婚姻形式组建家庭,共同繁衍后代,创造着人类社会的财富和文明。《礼记·婚义》云:“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个表明,传统婚姻的核心价值一是通过联姻结合两大家族之优势,以求扩大亲属同盟;二是为了接续祭祀祖先的香火;三是继承家族的血统,传宗接代。就笔者之见,与其想当然地提出“结婚冷静期”,不如从婚姻本质和社会时代变化出发,去多了解双方家庭,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婚姻不是两个人的婚姻,更是各个家庭的“大事”。
婚姻具有满足生理需要、社会需要、心理需要、经济需要和娱乐需要的功能。无论是婚姻的契约说、制度说,还是婚姻的身份关系说、伦理说,都强调了责任在婚姻中的地位和功能,因此,想当然地提出“结婚冷静期”,远远没有加强对公众进行婚姻伦理教育重要,婚姻中的一切并不是都要用制度和法律来限制,伦理可能更为有效。 婚姻的伦理性和情感性特征,更符合人性,对这一点,万万不能有意忽视之。
“结婚冷静期”,真有必要上升为制度吗?千万不要让“结婚冷静期”,成为“致命的自负”式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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