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偷东西被“挂牌示众”,“以错止错”只会更错

正观评论员 王航
2021-01-13 15:01
只有多一些合法的、有效的、稳定的维权方式和维权渠道,才能最终根治类似“以错止错,错上加错”的行为。

1月11日,湖北襄阳某超市内,一老人行窃时被工作人员抓了现行。超市工作人员将印有“我是小偷”的纸张贴于老人身上,要求老人在超市转一圈,并在众人围观下大喊“我是小偷”,就不再追究责任。超市老板表示,老人之前在超市行窃已被抓过两次。 

显而易见,是老人有错在先,因一时贪念损害了超市的合法权益,甚至多次行窃或已构成犯罪。然而,这决不意味着超市就可以凭此“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公然采用“挂牌示众”的极端方式私自惩戒。以错误的方式制止错误的行为,不仅难以达到良好的警示效果,更可能会涉嫌违法。

物品被偷,超市维护自己的权益合理合法。但超市在主张自身权益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不能逾越法律尺度。作为个体经营户,超市没有罚款权,更没有惩戒权。面对偷窃,超市理应收集证据及时报警,或者将偷窃人扭送公安机关,至于是罚款还是拘留,自有司法裁定。 

而“挂牌示众”,无论是经当事人同意,还是超市强行为之,其实都已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尤其是在移动互联时代,“挂牌示众”的影响力早已不再局限于超市之内,老人面对的将是全网的围观和评判,其传播力以及给当事人造成的潜在伤害力都难以预估。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如果老人真以人格尊严受侵害发起诉讼,恐怕超市就有可能从受害方沦为被告方。 

然而,道理归道理,现实生活中,因偷东西而被超市“挂牌示众”或私自罚款的案例并不少见,舆论层面也有不少人对类似做法表示认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一些超市盗窃案中,偷窃者年龄过大或者盗窃物品价值不高,往往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从而让偷窃者得不到有效的惩戒。 

在此次事件中,超市老板也表示,之前已抓到此人两次,“挂牌示众”是无奈之举。不知前两次偷窃,老板是否报警?如果报警,老人是否得到应有的处罚?就在去年,广东佛山一名老太太多次偷排骨,民警到场后却仅仅口头教育,老太太家属拒不接受罚款,超市无奈之下实施了“挂牌示众”。显然,当受害人主张自身权益的制度渠道失灵,有悖法治有悖道德的非正常渠道自然就会出现。 

因此,即使面对类似的细小案件,执法机关也要多一些惩戒方面的思考,让权益受损者体会到法律的保护,让偷窃者感受到法律的力度。毕竟,以错止错,最终只会更错。而且也只有多一些合法的、有效的、稳定的维权方式和维权渠道,才能最终根治类似“以错止错,错上加错”的行为。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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