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不良信息保存5年

正观记者 黄小溪
2021-01-11 18:08
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正观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发现,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正观记者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

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

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

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从内控制度、软硬件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机构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和报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

要点概览: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点击查看《办法》全文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点击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jzqyj@pbc.gov.cn。

4.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279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编辑:刘瑶
统筹: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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