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好意同乘”案判了,同事的车还敢坐吗
1月4日,《民法典》实施后,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调解结案。2019年初夏,江某(化名)驾驶越野车,带着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越野车冲向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江某和另外两名同事死亡。
虽然这是新年伊始,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但是实际上,查询很多过去的案例,法官都借用了“好意同乘”的概念进行判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对此的解释是: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驾驶员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规定则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以看出,即便是《民法典》对此进行明确后,只是减轻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还需负责和赔偿。
《民法典》实施之前和之后的表述与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之前的《侵权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民法典》旨在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一般过失情况下是可以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但是重大过失的责任仍然是不可免除的。但是具体减轻到什么程度和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具体看本案例,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在事故认定中负全责。咬文爵字的话,根据“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否则驾驶人可以免责”之规定,重大过失显然不属于减责的范畴。而江某驾驶机动车超速导致严重事故,这算不算重大过失?可见,法官好难。
再者,按照《刑法典》,交通违法,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某如果还活着,死者家属的谅解就非常关键,会成为影响法官量刑的重大因素。就算是好心让人搭乘,赔偿也难以减轻。
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合意,但是民法又有很大部分的内容是侵权方面的。这起案件去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最终同意进行调解。死者刘某的家属提出的诉讼要求是江某家人赔偿110万元,但是最终调解达成的金额并未公布。不管如何,该案最后以调解成功结案,都算是悲剧中一抹温情。
“好意同乘”在《民法典》中被明确并不需要被过度解读,还需要看具体案例当中的具体情形。民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互助行为当然属于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搭乘汽车是非常普遍的行为,不必过分纠结,但是对于对方有喝酒、无证、精神状态不稳定等情形时,搭乘者仍然需要规避诸如此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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