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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1:“动一刀也是新作”,别把抄袭说得这么理直气壮

正观综合
2023-03-03 18:03
不管动多少刀,只要未经许可在别人原作基础上再创作并商用,就属于侵权行为

近日,老师被指侵占学生雕塑冒名参展一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有网友发帖称,自己是湖北美术学院毕业生陈亮,控诉自己的老师、已经退休的黄勇,侵占自己的雕塑作品、冒名参展,把此作品作为代表作进行网络宣传。陈亮称这件作品是自己大五年级毕业前的课堂作业,之后被学校选为留校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复制了一件送给黄勇。毕业之后发现黄勇陆续以创作者身份带着这件作品参展、出版书籍,还以此为代表作在网络上宣传引发广泛关注。

面对指控,黄勇称,这件作品是在他指导下完成,署名权确实属于陈亮,自己在原作基础上二次创作了新作品,“哪怕只动了一刀也是新作品,跟陈亮的不是同一件。”3月1日,湖北美术学院发布通报称,对此事已成立专班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将适时公布。

光明网:故意拉低侵权底线,凸显无知与无耻

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对原有雕塑的任何修改或“篡改”都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黄勇打出的第三张牌,就是“动一刀也是新作”。很明显,这是在混淆哲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哲学上讲,事物具有差异性,“动一刀”后,同一事物也的确有所不同。但从法律上讲,零敲碎打式的修改,并没有改变艺术作品的本质,仍应视为“旧作”。如果这种“动一刀也是新作”的诡辩也能作数的话,那么剽窃他人文字作品,随便改变几个标点符号也能成为文学大家,任意描上一笔就创作出了名家的旷世画作,法律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沦为空谈。“动一刀也是新作”的话语,凸显了对法律的无知,狡辩的无耻。

新京报:这样的二创用“抄袭”形容不为过

只动一刀也是新作品?这种话从一位大学退休教师的嘴里说出来,令人大跌眼镜。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除非在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比如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未获得作者许可,以二次创作的方式拿去商用,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有多少,均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知识产权利用的核心是授权许可。在对方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黄勇在原作上“动一刀”就署上自己的名字拿去参展、宣传、售卖,显然侵犯了陈亮依法享受的著作权。不管动多少刀,只要未经许可在别人原作基础上再创作并商用,就属于侵权行为。这样的二创,用“抄袭”形容恐怕并不为过。

红星新闻:“动一刀也是新作”与法律相悖

学生拥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老师有权利在学生的作品上“动一刀”,并据为己有吗?黄勇承认著作权属于学生,却又认为自己在原作上拥有“二次创作”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读。“动一刀”真的是“新作”了吗,还是它有可能就只是“复制”?比如对于一个雕塑作品,仅是在大小、材质、部分线条上做出改动,导致两个雕塑仍然存在很高的相似度,那么“新作”在法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复制”——也就是为公众非常不耻的抄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就应该悬崖勒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不知悔改,更进一步“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有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

现代快报:教师应固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

改一刀也是新作?这样的解释未免牵强。按此逻辑,在达 · 芬奇油画《蒙娜丽莎》上点颗痣,给《断臂的维纳斯》安个胳膊,让梵高《绑绷带的自画像》露出耳朵,是不是这些作品就属于自己的了?令人惊愕的是黄勇在其朋友圈炫耀作品的配文:“反复修改,精益求精,拿它换别墅不过分吧!三环之内可以考虑 ……”“流量突破 100 万啦,以后咋办呢,不能每天都有天鹅肉吃吧”…… 字里行间充满了 “铜臭味”,一副商人姿态,和曾经的艺术教师形象格格不入。有人说,文艺作品的核心是创意与思想,对于学生作品,教师不仅要有最起码的尊重,更应固守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统筹:王攀
编辑: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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