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视评:离婚未迁户籍获征地补偿款,莫让女性因出嫁离异失地
▲点击观看视频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征地补偿纠纷的案例,2012年,徐某因与村民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湖南宜章樟树村(化名),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徐某户籍并未迁出并且单独列户。2020年,因当地政府征地,樟树村获得了2600余万元的补偿款。
2021年4月9日,樟树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此后,樟树村23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樟树村23组诉至法院,最终获赔42万元全额征地款。
正观视评: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徐某虽然离婚了,但户籍仍然在樟树村,依法具有樟树村2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权。但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关键就在于尽管法律已经十分明确了,但现实中,外嫁以及离异女性要想获得户籍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款,总是充满曲折,农村女性出嫁失地、离婚失地现象仍然很普遍。这起案件中,如果不是走法律途径,徐某恐怕也拿不到全额征地款。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是一些传统观念在作怪,将女性区别对待。其实,无论外嫁或是离异,都不代表女性就丧失了原先所拥有的土地权益,只要没有改变户籍,并且未获得新的承包地,原承包地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很容易造成农村女性在娘家和夫家“两边无地”,那将是对她们的极大不公。
而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此,它是对上述现象的纠偏,是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坚决维护。而除了类似的司法保障,我们也希望能够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减少村镇自行解释法条的情况出现,如此,才能杜绝不平等分配权益的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