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忍受打骂40年却不准离婚,于情于法合理吗
一起看似寻常的离婚诉讼,涌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报道,近日陕西一女子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忍到仨子女成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双方互谅沟通仍是一个美满的家庭,驳回了女子离婚诉求。
对这样一份判决,有人称“法院用心良苦”,也有人称“法院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
那么,该法院为何判定不予离婚呢?这合理吗?

光明日报:没有抓住婚姻纠纷、家庭矛盾的真实焦点
抛开判决的合理性,这份判决书的若干措辞,倒是更有商榷之处。“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这样定性比较唐突的词句,很容易让人感觉,法官眼中的“这起婚姻纠纷”,与公众的实际观感,可能还不是“一码事”;“只要双方互谅沟通仍是一个美满的家庭”,其实也没有抓住婚姻纠纷、家庭矛盾的真实焦点,还沉浸只要在双方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就能恢复美好婚姻的幻想之中。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作为公民,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从和平分手,到起诉离婚,法院居间介入,解决双方“解决不了的事情”,所依据的唯有法律,唯有事实,而非一方的意愿和说辞以及不无激动的舆论声音。
新京报:充分倾听双方声音,掌握充分证据
在具体的实践中,在诉讼离婚方面,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因为在既有的认知体系中,家庭是这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声音认为,离婚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结果和社会结果,至少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和亲情的隔膜,进而衍生诸多问题。依据上述逻辑,其认为公众应慎重离婚;法院也要从严掌握准予离婚条件,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但要强调的是,驳回老人离婚诉讼请求,必须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足够多信息、证据明确的前提下的选择,尤其是对女方反映的常年打骂问题,是否涉嫌家暴,涉事法院也该有清晰的认识。充分倾听双方的声音,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避免“误伤”一个家庭,也不要让婚姻中的一方继续受到伤害。
南方都市报:应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
“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法理与情理,其实可以兼顾。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好审查职责,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成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后屏障,更要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的疑虑,真正维护好婚姻秩序;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而为婚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红星新闻:法定的保护措施需到位
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促进家庭关系和睦出发,考虑到双方40年婚姻来之不易,不支持离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如果从起诉离婚者的个体意愿出发,一方都忍了40年了,还不让离婚散伙,也有对当事人家庭不幸和多年不满重视不足的嫌疑。不过,对六旬老太所提出的,对方对“自己打骂40年”的问题,还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只有当法定的保护措施都到位了,这起离婚诉讼案落槌之后,人们仍悬着的心才不会忐忑难下。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驳回,司法程序只是“上篇文章”。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保障公民婚姻权利之间,还应找到一个更理性的平衡点。
长江云:法院应多方走访、认真求证
面对离婚申请,法院谨慎的态度并没有错,不过,当事人申请离婚的理由不应该被轻易忽略——“忍受丈夫打骂40年”虽然只是一面之词,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存在,理应成为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在驳回离婚诉求之前,是否多方走访、认真求证?判决书所谓“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互谅沟通”,应该建立在双方都没有明显过错的前提下,无论如何,法律的审慎都不应成为无原则地“和稀泥”,甚至是在弱势方身上绑缚婚姻枷锁。如果不能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美好的初衷未必一定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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