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性侵儿童的罪犯,就该曝光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中国妇女报:可起到相当的威慑、警示作用
采取公开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这样的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可对犯罪人员起到相当的威慑、警示作用。同时,公开性犯罪人员信息,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家长等加强防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预警、发现、制止,以利更有效地避免儿童受到性侵伤害。虽然,也有少数质疑的声音认为,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但是,更应注意到性侵儿童犯罪的特殊性,使之不同于其他犯罪。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凡是涉及儿童的事务和行动都应当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种严重恶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义务。因此,对性侵者的隐私权做必要的扣减,是法治社会的必然取舍。
澎湃新闻:让保护未成年人的正义有力量
横向比较域外法律,公示性侵者成为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1994年,一名7岁的叫梅根·坎卡的女孩被绑架、奸杀之后,美国当即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韩国电影《素媛》被称为“改变了法律的电影”,2010 年韩国专门制定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仅在获释后必须强制佩戴电子脚环,而且个人信息会被放到网上向社会公告。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无疑释放出明确信号:公示性侵儿童罪犯,势在必行。最高法此举积极回应了民间对正义的关切,将公众对于禽兽罪行的怒火转化为成熟的司法机制,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担当。保护未成年人是最大的正义,正义必须是有力的,就是要让性侵者感受到社会的压力、逼视的目光。
北京晚报:让未成年人远离邪恶之手
打击以儿童为侵害对象的性犯罪,始终是社会的强烈呼声,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8月12日,全国打击性侵犯罪专项行动推进会召开,公安部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强化案件侦办,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法院系统拟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更是打在了性侵害儿童犯罪的七寸。大多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熟人犯罪,很多性侵未成年罪犯都是惯犯,将他们的信息公之于众,完全是正义之举。既是依法对他们的必要惩罚,更是提醒家长和社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手段。保护儿童,任重道远。民间共识与法律精神形成合力,必将构建出成熟的机制,让儿童远离邪恶之手。当然,这也倒逼司法人员必须将每一起性侵害儿童案件都办成铁案,不枉不纵,公平公正。
南方都市报:主动披露制度非常值得期待
早在2013年,两高两部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出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是司法公开的大前提,在互联网公布除未成年人信息之外的其他案件情况以及裁判文书,显然并不违背司法公开原则。特别是面向托育、教育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机构的主动定向披露,更不存在机制上的牵绊。由国家层面主导完善的性侵儿童犯罪信息库,不仅能够明示态度、统一执行尺度,更有望尽最大可能确保数据共享、即时协同,让有性侵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因跨区域工作、生活,而轻松回避调查。主动披露的制度效果非常值得期待。性侵儿童罪犯的信息公开如何才能更有效,堵上执行衔接上可能的漏洞,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除了要打破数据屏障、畅通查询渠道,更要在主动公开上下功夫,给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北京青年报:建信息库并完善查询使用制度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也就是说,这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不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是出于保护这些人员在从业禁止范围外就业的权利。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舆论呼吁,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所以,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着力点应该聚焦在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以及完善查询使用制度,要确保严格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业禁止制度。与此同时,也要重视保障这类人员合法的就业权利,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对信息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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