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公务员遴选,不能不看能力看学历
近日,媒体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如今年6月22日,浙江天台县委办公室拟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名,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学历条件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7月11日《法治日报》)
已经通过公考并正式工作的基层公务员,却因为“非全日制”的身份无法转任,这样的遴选方式明显有失偏颇。不看成绩只看学历,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一刀切”,是赤裸裸的学历歧视,其背后凸显出一些地方仍停留在“唯学历”的粗糙用人观上。
众所周知,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能力的不同,而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以是否全日制为由设置遴选障碍,可谓师出无名。更何况,哪怕是非全日制学生,既然通过了统一的公务员考试,那就明确说明其能力与全日制学生并无差别,他们理应在遴选中享受平等待遇。
早在2018年,教育部就下发通知,严禁发布性别、民族、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歧视性信息。此后,“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也几乎年年重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正是为了确保非全日制学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从而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然而,在多部门三令五申之下,不少地方仍以非全日制为由设置“限制性条款”,如此顶风作案,明显与国家正在推进的教育评价改革与人才评价改革背道而驰。作为国家公职部门,理应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中起到表率作用,带头破除“唯学历”的顽瘴痼疾,将品德和能力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而不能成为政策落地的“绊脚石”。
与此同时,对于地方有令不从、明里暗里学历歧视的做法,主管部门更需要及时敲山震虎,尤其是涉及公职部门的,更应该严肃处理,从而形成有力震慑。如果做好非全日制学生就业工作只是停留在宣传引导界面,而不落实文件要求的单位并不需要因层层设限付出任何代价,那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就无从谈起。
此外,在锤炼自身能力的同时,非全日制学生在就业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时,也不妨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地向就业歧视说“不”。今年5月,因无法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家补贴,非全日制研究生刘浩哲一纸诉状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半个月后,案件还没有正式开庭,石家庄就调整了政策,将非全日制研究生纳入人才补贴范围。刘浩哲的成功维权,改变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境遇,更为破除非全日制学生就业歧视提供了一个范本。哪怕个人的力量再微弱,微光汇聚起来,也足以集聚力量推动扭转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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