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1+1:莫让一块平板坏了教育公平
近日,云南普洱市张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该市思茅区第四中学以是否购买平板电脑划分智慧班和传统班,智慧班的学生需要花5800元购买平板电脑。
国办督查室收到相关留言后,经初步核实,及时转有关地方政府核查办理。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该校就以平板电脑为标准,将新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分为智慧班和普通班。
目前,普洱市有关部门已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智慧班与普通班分班,督促该校向719名学生退还了全部违规收费244.46万元,并将平板电脑、配套设备及教学资源收回供统一教学使用。
央广网:学校不能因“财”施教
想进智慧班,得先买“平板”,学校的做法很不智慧。教育部一再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重点班,切实做到均衡配置师资。该校擅自分班,本已违规,再变相要求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服务资源,违反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更是错上加错。谁强迫学生买“平板”,谁就得挨“板子”!如此行为,必须整改。均衡编班、因材施教,这是国家的明文规定,不容挑战。如果个别学校将国家政策规定变成因“财”施教,谁家舍得花钱,就对谁家的孩子特别优待,那就重创了教育公平、伤害了教育和老师的尊严,给校园带来不良风气,给学生带来错误的价值观判断。
中国青年报:学校不是牟利的“大卖场”
学生不是用来收割的韭菜,学校也不是用来牟利的“大卖场”。事实上,即便是商业行为,消费者也有自主选择权。具体到平板电脑的选购上,是否该由学校统一出资购置、5800元的价格是否虚高、供应商有没有经过公平招投标竞争等问题,就值得被追问。学校不顾学生意见,缺乏令人信服的决策过程,霸道地将分班与购买平板电脑相捆绑的做法,已然属于违规收费的范畴。除了事后追责,从程序和制度层面对教育乱收费进行预防和反思,也十分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 “想收费就收费”,任何超出正常收费范畴的要求,都应经过严格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受到必要的权力监督。试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的做法,绝不该被容忍,在程序上也不该“一路畅行”。
北京晚报:给教育公平带来巨大伤害
平板电脑是智慧的产物,但以是否购买平板电脑作为进入“智慧班”的标准,实在不是明智之举,简直有些愚蠢。义务教育阶段不再分重点班与普通班的禁令,并没有禁锢住一些学校按照特殊规则分班的惯性,以及与禁令玩文字游戏的小聪明。“智慧班”与“普通班”的划分,比重点班与普通班的划分,所给教育公平带来的伤害,更让人感觉不舒服。因为所谓重点班和普通班,还是根据学生的成绩高低来划分,而智慧班与普通班的划分标准竟然是一个平板电脑,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家长愿不愿意掏出5800元。诱导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已不公平,以平板电脑分班更不公平。
北京青年报:智慧教育不能成敛财的“智慧”
退一步说,在各地财政水平不一,等待有关部门拨款才启动智慧教育项目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即便需要“多元投入”,相关软件及平板电脑的费用应由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家长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目前有的地方就是这样操作的。“互联网+教育”只是教育方式的转变,不是对免费义务教育的附加,不能成为广大家长的新负担。以是否购买平板分班,这算什么“智慧教育”?此事也警示其他地方,该对义务教育阶段的隐性分班问题予以好好检视、清理一番,尤其是打着“智慧教育”的名义变相分班、变相增加广大家长的经济负担。以是否购买平板分班,这算哪门子“智慧教育”?这到底是教育的“智慧”,还是敛财的“智慧”?
光明网:背后的利益链条应当深挖
在网上,反映存在类似情况的网民还不少。可见,一些学校是多么痴迷于推销平板电脑。平时把手机管得死死的学校,却在平板电脑上极为开明,生怕学生技术落伍了,千方百计想让学生拥有一个。即便三令五申,依然有学校卖力吆喝。那么,对于屡禁不止的平板创收,恐怕止于退款、批评还不够,这背后的利益链条也应当深挖。学校卖的究竟是哪个牌子的平板?哪个校领导做的决策?经销商和学校都有什么利益关系?这些都不妨摊到太阳底下晒一晒。一次乱收费,可以让多少教育、启蒙、引导毁于一旦,这可能是人们应该格外关注、在金钱之外的巨大副作用。
红星新闻:对类似“歪风”应严治
三令五申之下,依然有学校“顶风作案”,无疑提醒各方不能低估类似“歪风”在基层教育中的顽固程度。首先,各学校层面应该“洁身自好”,克制向学生“乱伸手”的冲动;其次,地方监管部门应“守土有责”,像思茅区第四中学的做法,最终要国办督查室来推动解决,这本身或就反映了一种不太正常的“纠偏”秩序;再者,必须提高违规收费的成本。如此次处理仅是责令学校退还违规收费,对学校通报批评,似乎不足以“以儆效尤”。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报中,明确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这样的严治立场,显然需要体现在对每一起个案的处理之中。总之,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的“歪风”,必须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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