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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 无理由退货不是薅羊毛的工具

2022-06-18 10:20 1520
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也要诚信消费

​​婚庆公司网购了60只花瓶,使用完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法院驳回,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典型之处在于,明确权利的行使有边界,“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哪些商品能够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也对该权利的行使设置了“红绿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退。除了我们常说的诸如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以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外,如果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我们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看到有明确规定,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法律配套制度有效施行,发挥了保障消费公平、交易平等、商品流通的作用打造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商品毫发未损,商家就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但如果消费者损害了商品功能和品质等,再主张退货退款,理由就没那么充分了。

每一笔交易都源自信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交易双方都适用。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也要诚信消费,不可为满足一己之私,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作“薅羊毛”的工具。

(原题为《买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 无理由退货不是薅羊毛的工具》 作者 李万祥 来源 经济日报微信公号)

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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