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商家“私规”不能超越法律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5日实施。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网络购物是当下主流消费方式之一,但相比于传统的实体购物,网购往往会遇到商品质量不合格、网上看到的商品和拿到手的实物不一致等问题。按理说,对于这种情况,商家应该无条件退货,但一些商家在网店内或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货。由此产生了诸多网络消费纠纷,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显然,商家的这类条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家理应严格执行,除了一些特殊商品,何来不适用之说?至于签收后不能提出质量问题、拆封后不退货,更是毫无道理。实际网购中,消费者通常只有签收才能拆看商品,拆封后才能知道商品是否有问题。商家制定这样的条款,实则是变相否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正是针对这一现象作出的司法解释,有助于各级地方法院正确审理类似纠纷案件,也将使消费者更有底气对此类不合理条款说“不”。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捍卫法律权威等,均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将产生广泛影响,对商家制定霸王条款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当然,欲使《规定》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在以往的网络消费纠纷中,不少消费者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觉得不划算等原因,常常放弃维权,自认倒霉。这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助长了部分商家“知法违法”的气焰。因此,各地不妨借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东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消费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对销售伪劣商品、不依法退换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倒逼经营者重视消费者权益,合规经营,打造更有利于消费者体验的购物环境。
签收不代表认可商品质量,拆封不是拒绝退货的理由,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最朴素的道理。商家出于利益考量,制定退换货条款无可厚非,但商家的“私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更不能违背公平合理的买卖原则,否则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