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加大惩治力度!团圆有多感人拐卖就有多可恨
近日,针对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晶莹表示,将提请全国人大修法,实施买卖妇女儿童同罪。陈晶莹指出,原先拐卖者在刑法中会给予相应严惩,但这次大家觉得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严惩拐卖者是社会共识。目前我国法律对拐卖者的量刑并不低,最高可处以死刑。但在现实中,拐卖者被判处死刑的例子并不多见,仍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居多。而对于收买方,虽然《刑法》中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但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家往往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很多人呼吁,应该加大对拐卖者的惩治力度,同时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量刑,实施“买卖同罪”。而陈晶莹代表提请全国人大修法,正是这一呼声的反映。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公众普遍深恶痛绝。原因无他,拐卖行为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太大,而且通常不可逆转。尤其是一些拐卖妇女案件,不少受害人被多次贩卖,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本身就患有精神疾病,却还遭受非人待遇。对于此类拐卖犯罪,不严惩不足以维护法律正义。
近年来,随着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全国各地的拐卖现象已有所减少,许多被拐卖多年的妇女和儿童被解救或寻回,一幕幕团圆画面呈现在世人面前。但这样的画面越是感人,我们对拐卖行为就越是痛恨。对被拐卖者和其家庭而言,团圆固然可喜,但妇女失去的青春和健康、孩子失去的亲情和童年都很难再弥补回来。因此必须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这既是对被拐者和其家庭的安慰,也是为形成更强有力的震慑效果。
而对于收买方,有虐待和妨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理应严惩不贷。即使没有相关行为,但只要参与了买卖,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的需求是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拐卖行为的动力,如果不通过法律斩断这一利益根源,拐卖行为就难以杜绝。特别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往往伴有违背妇女意愿的伤害行为,纵使事后获得受害人和其家庭的谅解,也不应免于法律惩罚。
当然,罪有轻重大小,“买卖同罪”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应该承担同等罪责,不能因为痛恶拐卖行为,就要求将收买方和拐卖者同罪论处。只有根据具体情形科学量刑,才能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现象。
团圆有多感人,拐卖行为就有多可恨。打击拐卖犯罪须多措并举,其中加大对拐卖者的惩治力度、实现“买卖同罪”是关键,这也是此次陈晶莹代表提请全国人大修法获得广泛支持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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