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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观快评:年终奖与年假二选一,如何让劳动者敢怒敢言

正观评论员 王航
2022-01-25 16:46
如何赋予广大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底气则更加值得关注。

近日,辽宁一公司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 “二选一”被判定违反劳动法的案例引发关注。

据报道,辽宁抚顺一公司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公司职工刘先生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监察局判定该公司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然而,该公司在支付补偿后,却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为由,要求刘先生返还其已经领取的“年终奖励”3050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年终奖励和未休年假补偿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该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与是否发放年终奖励等福利相捆绑。年终奖归年终奖,休年假归休年假,不存在以牺牲年假换取年终奖的道理。

可以说,事情的是非曲直清楚明了,丝毫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之处。然而,涉事公司却要经两次法院判决才罢休,足见其法律意识淡薄、罔顾职工权益到了何种地步。涉事公司对其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非不知,只不过类似的事情做多了便习以为常、故作不知了。

从2015年至今,该公司一直在实施“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诚然,员工有义务服从单位规章制度,但不代表企业就可以凭借不合理的制度肆意压榨员工。七年多的时间,究竟有多少员工因为公司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而被迫让渡自己的合法权利?又为何员工们敢怒不敢言?此次选择向劳动监察局举报的刘先生的案例就说明了一切。

值得关注的是,刘先生选择投诉是在他退休后。在退休前的漫长工作时间内,刘先生并非没有对公司强迫“二选一”的制度心生抵触,只不过是受制于雇佣关系敢怒不敢言罢了。因为即使投诉后得到了劳动主管部门撑腰,自己很可能面对的也是被为难甚至开除的局面。正如同哪怕退休了,刘先生在向劳动监察局举报后,公司仍然以其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非法扣除其年终分红款8400元。

就此而言,劳动监察部门和法院在为刘先生撑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固然值得点赞,但如何赋予广大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底气则更加值得关注。现实中,与用人单位的财大气粗相比,劳动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敢怒不敢言,只能无奈地服从单位的不合法规定。

让劳动者敢怒敢言,需要的不仅仅是对每一起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判赔,更需要切实压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只有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真正落实监督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处理相关违法企业,才能倒逼用人单位不敢妄为,让劳动者维权更有底气,也才能让职场人少一些“敢不敢维权”的纠结和犹豫。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陈若松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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