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1+1:法律应保障消费者正当“差评权”
近日,一起因“差评”而起的民事案件,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
考研机构文考网怎么样?2020年4月,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上写下匿名回答,提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被文考网起诉侵犯名誉权。2021年,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措辞系侮辱或诽谤,一审判决张铭向文考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原被告双方近日都已提起上诉。

有考生在微信群里称“文考垃圾” 图源:澎湃新闻
光明日报:把差评权还给消费者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以及服务质量不好,还能不能够畅快地吐槽?能不能把差评权还给消费者?张铭吐槽文考网也是事出有因的。一者是觉得700元买的课程低于自己的预期;更关键的是,他发现有文考网“老主顾”吐槽了这家机构,便有一位名称为“小文客服”的微信用户,将其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记录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所以他才吐槽的“虎视眈眈”“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这不是无事生非,就是针对文考网对吐槽消费者网暴的批评。让人担心不是个别商家的蛮霸嚣张,而是司法认同这种行为,要求消费者对如实的差评承担法律责任,用司法手段压缩差评权的空间。文考网被网友吐槽,社会美誉度降低,应该反思的是自身教学质量,更应该反思一下,工作人员动辄将差评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曝光这种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警惕个别商家利用自身的财力、人力、知识优势,通过起诉消费者,以达到阻止正常舆论批评的目的。一个文化服务机构怎么就玩起了“霸道总裁”人设?司法应该严格区分恶意诽谤和正常差别、吐槽,把差评权还给消费者。
中国青年报:让法律更好定分止争
关于消费者的“差评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普遍认知中,只要消费者作出负面评价时依据的是自己的真实体会,没有捏造事实、恶意抹黑商家,其“差评权”就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单从字面意义上看,何种言论才算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却很难被定义,存在模糊的空间。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理结果中,这一模糊空间的边界才能得以明确。如今,一审判决虽然已经出炉,但此案还未到终局。不论是站在原告、被告还是“围观群众”的立场上,我们都希望上级人民法院能为诉讼双方提供更充分的发言机会,更认真地核实涉案证据,给出更完备的法律逻辑,得出更扎实的审判结论。只有做到这些,二审判决才能在解决案件的同时为舆论定分止争。毕竟,法律既要防止商家名誉权受到恶意侵犯,也应有力保障消费者正当的“差评权”。
红星新闻:本案差评在合法范围之内
随着网络交易评价系统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差评案件,只有出现例外情况,导致差评具有违法性,才会满足侵权责任的前提。所谓的例外事由,总结学理论述和司法经验主要有三类:虚假交易、事情陈述上的重大失实、价值评判上的过度偏激。第一,作出差评的研究生确实从被告处购买了课程,所以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该生有权对服务方作出评价。第二,检视该生所做的差评,本身并不包含事实陈述。评价中“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网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更像价值评判而非事情陈述。第三,本案张铭所做的“服务态度相当恶劣”、“马倩”所做出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目前看行为人没有以此来敲诈勒索,也没有出现不当扩大差评范围的情况,最大的争议点在其用语是否达到严重过激程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对此,不少网友则认为“很正常”“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就笔者的认知而言,本案差评依然在合法范围之内。
南方日报:差评的言论界限在哪
我国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垃圾、无赖”“骗子机构”等言辞都曾被认为可以接受。当消费者觉得权利受到侵害,难免情绪激动口不择言,司法机关采取宽容态度并非偏袒,而是充分考虑事实情理与立法本意,让法律制裁更有针对性——一些恶意差评逾越了言论自由边界,才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实践中,可以从差评者有没有实际购买、差评和交易的次数、差评是否基本真实等方面辨识恶意。消费了课程后不满意于是写一条简短回答,其中措辞略微激烈,这是每个人都有可能做的事。如果被判侵权,大家又该怎样写负面评价呢?虽然法院有对于言论是否侵权的裁量空间,但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有规矩可循。令人不解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书载明了四个要件,却得出了张铭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结论。只有赞美的自由而没有批评的自由不是自由,听不到中肯批评无法不断进步,双方坦诚而平等地沟通对话才有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今购物平台上已经封禁了“好评返现”,正确行使差评权成为全社会共同期待。司法裁判能够、也应当发挥好恰当指导行为和引领舆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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