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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1:“末位”不是降职降薪的借口

正观综合
2022-01-14 17:40
“末位机制”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销售人员未做到“每日8次整点签到”,被公司认定为履职不力而屡被降薪;连锁超市开展评比却未预先告知,一家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快递网点负责人排名靠后被降为仓管员,质疑公司考核标准模糊……1月13日,据工人日报报道,流行一时的末位淘汰被判违法后,一些企业转而对“末位员工”随意降职降薪。

对此,有律师表示,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不能任性。“末位”不能单独作为企业淘汰员工的理由,当然也不能随意成为降职降薪的借口。

北京青年报:企业不能任性而为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员工设置绩效考核标准,但前提是设置的考核标准须与公平公正一脉相承。此前,不少企业利用“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对此予以否决,其根本缘由就在于这种做法有悖公平公正。企业利用“末位”对员工降职降薪,本质上与“末位淘汰”员工如出一辙,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企业降职降薪的借口。更为重要的是,企业以“末位”为借口对员工降职降薪,是变相的单方改变劳动合同,已涉嫌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现实中,不少企业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又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排名末位”解释为“不能胜任工作”,并以此为由对员工降职降薪,无疑已踩踏了法律红线。“末位”不是企业对员工降职降薪的道具,不能任由企业穿上“末位”马甲任性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华声在线:防止“末位机制”需“多方发力”

防止企业擅自推行“末位机制”,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擅自采取“末位机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妨通过“约谈”“警告”“罚单”“黑名单”等处罚机制,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工会组织要“发力”。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应积极充当起“协调”和“保护”的职责,既要为职工“撑腰”,又要为职工“鼓与呼”,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三,职工要“发力”。职工一旦遭遇企业“末位降薪”“末位降职”“末位淘汰”,就应积极大胆地说“不”,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吃哑巴亏”,任凭无良企业“想降薪就降薪”“想降职就降职”“想淘汰就淘汰”,从而助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推行“末位机制”,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

新京报:年终将至,警惕企业再搞“末位淘汰”

从末位淘汰,到现在的末位降职降薪,企业喜欢推行“末位机制”,本意是为了倒逼员工努力工作,但此举却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为不管是末位淘汰,还是末位降职降薪,都是违法行为。将“排名末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这成了企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和末位降职降薪制度的借口。但“末位”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一些企业推行“末位排名”,也并不科学合理,企业存在随意确定标准的问题,比如“偏僻门店的店长因销量最低被降职”等现象。年终将至,要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末位机制”等“不平等制度”消失,不仅需要企业加强法治意识,还要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

红网:“末位论”不是上策

企业之所以痴迷于末位机制,就是为了压缩成本、提高利润。相对于末位淘汰、末位降职降薪等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更看重其带来的好处和竞争优势。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0年,便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有强制缔约权。对企业来说,合同期拉长,意味着灵活调动劳动力的空间变小,而淘汰表现平庸的员工就能削减用工成本,利益为上就是“末位”逻辑。恶意的末位淘汰论是不对,但也需看到末位机制的反向刺激作用。的确,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绩效考核和竞争机制,难道要吃大锅饭、搞平均?若真如此,“躺平”者将大有人在,三个和尚没水吃就是企业和员工的结局。只是激励的手段不只反向一种,正向鼓励一样可以发挥作用。企业不妨转换思维,通过合理分配绩效工资激励员工,凝聚起“干与不干不一样、多干多得”的共识,才是上策。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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