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首发!经开区1600万汽车消费券即将开启!你还等什么?
正观新闻记者 王赛华 经开时报 李洪永 文/图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6月15日上午10点,经开区面向全市发放1600万汽车消费券,资格校验与消费券领取通道将于郑好办APP同步开启,点击“郑好办”App首页“汽车消费券”按钮,选择“经开区”,即可进入活动,校验入口分为个人申报和企业申报两种。消费券数量有限,先领先得,全部领取完毕后,资格校验及领券通道将随之关闭。
活动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发放金额和种类
经开区汽车消费券共计1600万元,以电子券包形式发放,共计2944份。其中3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779份,4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290份,5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514份,6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244份,7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467份,8000元电子消费券发放650份。
补贴标准
(一)购置燃油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消费券分为三档:1.购车裸车开票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1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可享受3000元电子消费券。2.购车裸车开票价15万元(含)以上至25万元(不含)以下的燃油车,可享受5000元电子消费券。3.购车裸车开票价2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车,可享受7000元电子消费券。(二)购置新能源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消费券分为三档,档位设置与燃油车相同,每档比燃油车增加1000元消费券。提示: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准。
申领条件
1.消费者(个人和企业)须到郑州经开区范围内的指定汽车销售企业选购小型非营运乘用车(包括新能源车、皮卡车,不包括二手车交易)。2.购车发票须为郑州市发票(经开区指定4S店发票),开具时间须为2022年6月1日0点后至2022年8月31日23点59分前;购车后须在郑州市当地车辆管理所完成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车辆首次上牌、办理行车证时间须为2022年6月1日0点后至2022年8月31日23点59分前。3.个人购车用户的发票、行驶证、郑好办APP和云闪付APP账号的姓名、身份证信息、手机号必须完全一致;企业购车用户须登录企业法人“郑好办”账号,并完成企业法人认证,方可进行资格校验。4.为保证数据准确,消费者在完成新车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后的第二天,才可进行资格校验。
下面教您如何分三步领取和使用汽车消费券
一、资格校验
1.2022年6月15日上午10点开放资格校验通道,点击“郑好办”App首页“汽车消费券”按钮,选择“经开区”,即可进入活动,校验入口分为个人申报和企业申报两种。
2.个人、企业申报均须填写购买车辆的车牌号(提交校验的车牌号必须为该车辆首次注册登记上牌的车牌号,发生车牌更换后的车牌号无法通过资格校验),企业申报须使用企业法人的个人账号登录,并进行法人认证,选择所绑定的企业(若未绑定企业可以手动进行法人校验添加)。每名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申请校验的新车数量不能超过5辆。
3.信息填写完成且核对无误后,点击“资格校验”,点击后即可查看校验状态。如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资格校验失败,可重新填写并提交校验。重新提交校验时间不得晚于8月31日23点59分。
提示:为确保资格校验的准确性,请消费者在校验通道开放后,尽早登录“郑好办”APP进行资格校验。
二、消费券领取
1.通过资格审核的消费者,点击“申报记录”页面,点击“领取消费券”按钮,系统会将券包推送至郑好办绑定手机号的对应云闪付账号内,用户通过该手机号登录“云闪付”APP即可查看。
2.领取成功后,打开“云闪付”APP,在首页下方-我的-奖励-我的票券中进行查看。领取失败请按对应提示进行处理。
3.若消费者在郑好办提交校验申请的手机号未注册“云闪付”APP,校验通过后仍能成功领取消费券,消费者需在领取成功后,使用提交校验申请的手机号注册“云闪付”APP,完成注册、绑卡流程后在“云闪付”APP中查询、使用。
提示:单个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资格校验通过最大数量限制为5辆。
三、消费券使用规则
1、经开区发放的汽车消费券的核销范围限在郑州市所有支持“云闪付(银联二维码)”支付的线下实体商家消费使用,参与活动商家须具备“云闪付(银联二维码)”支付功能。如有符合活动条件的商家出现无法核销的问题,商家可以通过银联客服电话:95516进行咨询。
2.电子消费券券包由2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面额的单张消费券组成,额度的单张消费券不限制消费场景。
3.单张消费券使用时,消费金额须大于消费券面值,例如:200元券需200.01元方可使用。每次结算只可使用一张,消费券在单笔交易中不可叠加使用。
4.消费券使用期限截止到2022年9月15日24点,到期未使用的消费券系统予以收回。
特别提醒
本次消费券发放是经开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速市场回暖开展的促消费系列活动之一,严禁以各种形式进行消费券套现等违法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活动参与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