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十二个法定程序详解

每日一荐 原创

2026-11-06 13:55

什么是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时,地上的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并征收并补偿。

为什么会有集体土地征收?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情形,才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随着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新的开发项目大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下面按照法定顺序,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十二个法定程序逐一说明。

一、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征收项目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得启动土地征收。

二、审查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成片开发需要征收的,还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同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直接决定补偿范围和补偿数额,被征地农民应当认真核对,发现错登、漏登的,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征地申请可能不予批准。

六、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公告期内及时办理补偿登记,并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反馈意见。

八、组织听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十、落实补偿安置费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十一、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对征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至此,此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按照协议对土地和地上住宅、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结语:程序审查是被征地农民维权的重要抓手

上述十二个环节环环相扣,构成集体土地征收的完整法定程序。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瑕疵——未发布预公告、现状调查错漏、方案公告未满三十日、应听证而未听证、费用未足额到位即报批——都可能影响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简介

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全国知名征地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及涉征拆刑事辩护与刑事被害人代理,亲办国务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案例13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征地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擅长处理疑难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全国十大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及司法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办案足迹遍及全国31个省、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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