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肥东千万借条涉嫌伪造虚假诉讼线索,不予立案结论引争议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也是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整治问题。近日,一起标的总额2040万元的涉嫌虚假诉讼报案立案引发关注,围绕借条真伪、司法鉴定、刑事立案等诸多争议点,备受业内关注。2019年6月,安徽佐峰建设公司与浙江飞龙管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款项结清、完成股权变更,并确认彼此无遗留债权债务。
时隔六年,梁锐松、安徽佐峰建设公司手持一张1200万元借条,叠加利息共计2040万元,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向宿州龙大房地产公司、浙江飞龙管业公司等起诉。
庭审期间,宿州龙大房地产公司否认出具过案涉借条,质疑借条系伪造,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启动确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次日,原告一方主动撤回起诉。
宿州龙大公司认为,梁锐松曾在公司任经理一职,怀疑其利用职务便利偷盖公章、伪造借条,发起虚假诉讼。2025年9月,该公司向企业所在地泗县公安局报案。
泗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借条是先盖印章、后打印文字;印章加盖时间为2019年5月,文字形成时间却晚于借条落款时间两年三个月,存在伪造。
企业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借条伪造,达到虚假诉讼刑事立案标准。当地公安认为,虚假诉讼应由诉讼地肥东县公安机关管辖。
2026年2月,宿州龙大公司携带全部证据,前往案件管辖地肥东县公安局报案,控告梁锐松、安徽佐峰建设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2026年4月,企业收到肥东公安鉴定意见通知书,其委托合肥公安局鉴定机构鉴定,因先盖章后打印文字及打印文字形成时间超出其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另委托公安部鉴定中心鉴定,先盖章后打印缺乏鉴定条件,打印文字形成时间超出其鉴定能力,退回鉴定。
宿州龙大公司认为,先盖章后打印文字及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国内鉴定技术成熟,有鉴定能力的机构众多,肥东公安只委托无鉴定能力机构鉴定,未另行委托鉴定,质疑存在问题。
2026年5月,宿州龙大公司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司对此结论不予认可,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结果均维持原决定。目前,企业已继续启动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该案涉及宿州合肥两地,针对履行侦查职责是否全面、客观,有无委托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标准、外来企业在皖投资是否被公平对待等诸多问题产生争议。受害公司为浙商来皖投资企业,此案处理结果也被众多市场经营者关注。
宿州龙大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定途径维权,希望相关监督部门介入,查清案件事实,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此事将持续关注。(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