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纠纷|一纸调解书定分止争

聚焦视窗 原创

2026-07-28 10:14

1994年,当事人李某与辉南县森林经营局签订《驯养繁殖捕捉林蛙合同书》,取得林蛙养殖蛤蟆塘经营权限,双方约定养殖塘收益六四分成;1999年,刘某、李甲、李乙、张某四人出资入股,受让李某名下三分之二股份,五人共同经营林蛙养殖产业。

合伙经营多年后,各方就合伙分红、收益结算产生分歧,矛盾持续积压。截至2024年前合伙收益双方已自行结清,但2025至2026年度合伙分红迟迟未兑现,四位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合伙分红20000元,一桩跨度二十余年的合伙合同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件脉络,发现该案时间跨度久、合伙账目年份多,若直接判决易加深当事人对立情绪,还可能引发二次诉讼。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院征求意见后以调解为核心办案思路,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厘清合伙经营历史、分红结算边界,耐心释法明理、平衡各方诉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立案至出具调解书周期短,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时间、经济成本,让群众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多年纠纷,感受司法便民红利。同时通过法官居中疏导、厘清历史账目、兼顾情理法理,化解积压多年的民间矛盾,避免邻里、合伙熟人关系彻底破裂,从源头减少上诉、执行衍生案件。

一纸调解书,既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约定,更是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文书,既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愿,也筑牢权益保障司法底线。下一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用心化解群众急难愁盼纠纷,以柔性调解传递司法温度,以刚性法律守护群众财产权益,持续提升辖区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文: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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