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 护劳有光】以案释法——“银发打工族”干活受伤谁买单?

聚焦视窗 原创

2026-04-28 10:04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他们在干活受伤后,该找谁赔偿?超过60岁了还能要误工费吗?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60多岁的于某某在某小区疏通下水管道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据了解,该工程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以3500元的价格包给王某某的,王某某自行雇佣于某某等人施工,约定日工资200元,工资由王某某日结。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某某将物业公司和王某某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3500元承包工程,自行雇佣工人、支付工资、承担材料费,剩余款项归己,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王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在选人及安全措施上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于某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在湿滑泥泞环境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对施工人员资质进行审查,亦未要求或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于某某自行承担40%责任,王某某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

关于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的问题。于某某受伤时已61周岁,物业公司主张其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认为,虽然于某某年满60周岁,但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务活动,对其误工损失应予支持。

法院对于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逐一核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于某某135534.60元,物业公司赔偿67767.30元,于某某自行承担135534.60元。 

法官提醒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我们清晰解答了开篇的几个问题。

首先,个人劳务关系,责任按过错划分。劳务者因工受伤,并非“谁受伤谁有理”,而是要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于某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王某某作为雇主未保障安全,承担40%责任。也提醒劳务人员:干活时自己也要“长个心眼”,安全第一,不能全指望别人。

其次,发包方不是“甩手掌柜”,选人失察也要担责。

物业公司虽将工程发包给王某某,但未审查其资质、未要求安全措施,被判承担20%责任。这一认定,给所有发包方敲响警钟:找人干活不能“一托了之”,选人失察、监管缺位,出了事一样要买单。工程发包不是责任转移,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外包”。

最后,超龄打工,法律不“一刀切”。判决鲜明指出,年满60周岁但有实际劳动能力并从事劳务活动的,仍可主张误工费。这一裁判规则,回应了老龄化社会中“银发打工族”的现实需求——年龄不是索赔的障碍,有劳动能力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不仅是对老年人劳动价值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头连着劳动者的“钱袋子”,一头牵着用工单位的“责任弦”。辉南县人民法院将以本案为切入点,持续深化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推动构建“各尽其责、安全共担”的劳务关系新生态,既督促用工方守好安全底线,也引导劳动者绷紧自护之弦,让每一次劳作都能安心而归。

文: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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