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因信披违法被罚款400万元,律师征集受损股民索赔挽损

雷达财经 转载

2026-04-07 21:14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周慧 编|深海

4月3日,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6年4月3日,公司、双良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6 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

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 3 个海外订单,共计 12 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 SpaceX 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 SpaceX 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

2026 年2月12日13 时05 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 时 26分双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 年2月12日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 3 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 1392.30 万元,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 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未直接与 SpaceX 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 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江苏证监局认为,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 SpaceX 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

天眼查信息显示,双良节能有天眼风险信息4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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