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亡父遗产让给姐姐
梁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得知,由于蒋先生与母亲均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这个行为明显是为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为此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
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背离社会公德,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广播电视台《案件聚焦》(记者:钱浩明)、央视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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