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拟发布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新规
7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16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分类调整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产品风险变化、国际经验及产业实际,科学合理调整管理属性和类别,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释放产业活力。
核心内容:
1.管理类别调整后的注册备案规则
原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管理类别调整前批准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新申请按调整后类别受理:自调整之日起,首次注册申请须按新类别受理。
过渡期管理:对于管理类别由低调高的产品,若涉及注册过渡期,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
2.非医疗器械转为医疗器械的管理要求
注册申请人需按医疗器械管理要求申请注册或备案;过渡期截止后未合规者不得生产、销售。
3.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产品的处理
已注册/备案产品在管理属性调整后,备案或注册申请将终止,相关证件自动失效。
4.过渡期设置原则
一般情形(由低调高):设2—3年过渡期,临床试验产品可延长至3年。
特殊情形:风险高或急需规范的产品可取消过渡期;纳入《分类目录》的新产品可不设过渡期。
动态调整程序:
调整建议来源:企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均可提出调整建议。
研究流程: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器械标管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紧急情况可缩至7天)。
信息公开:调整建议及过渡期设置通过官网公示,确保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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