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伤残等级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治前沿007 取材网络

2025-07-15 14:33

基本案情

蔡某(41岁,女,已怀孕二个月,之前未生育子女)与齐某(二人均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路口发生相互接触,导致蔡某受伤并流产,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驾驶车辆均依法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蔡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八千余元,双方后因协商未果,后蔡某将齐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该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蔡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且其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进行抗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停孕、流产,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蔡某因交通事故中止妊娠,客观(生理层面)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妊娠,主观(心理层面)导致其对初为人母的期待感瞬间化为乌有,结合其高龄妊娠妇女、未生育子女、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情况,其身心健康权已受损,应足以认定其精神上已遭受痛苦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
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孕期、各方责任等因素,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六千元,故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事故直接导致其中止妊娠(流产),事故中,被告齐某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符合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虽受害人蔡某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对于高龄初次妊娠妇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依法应当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单位:鞠劼  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来源:法律服务业务交流
编辑:马本福
声明:本号发布此内容只为传播社会正能量信息,如果有标注错误或侵权,请及时联系纠正或删除。

案例讨论:您认为,未构成伤残等级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特别声明
本文为正观号作者或机构在正观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正观新闻的观点和立场,正观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最新评论
打开APP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微信扫一扫
在手机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