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来了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二批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管城区某调味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某味精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经生产厂家及商标持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产品共计96袋,违法经营额共计1100元。
2025年5月8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某某味精96袋和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管城区某农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0月8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农村超市购买的“五仁月饼”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该农村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与举报同批次的过期“五仁月饼”食品1袋,另有过期“奶油包”8盒,涉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元。
2025年1月14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农村超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1的规定,责令某某农村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惠济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01月09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城乡接合部某某冷库检查时,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在冷库篡改鲜牛肉标签。经查当事人篡改鲜牛肉标签共14箱,每箱售价715元,涉案金额共10010元。
2025年3月3日,惠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4箱,罚款150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巩义市某生活馆对食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1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巩义市某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某特殊膳食过程中,组织顾客收看视频,宣传其具有抗癌作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视频中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相符,属于对食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5年3月3日,巩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新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1月,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郑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肉香肠”经抽样检验,“胭脂红”“诱惑红”“酸性红”项目不合格。后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显示该批次“鲜肉香肠”中“胭脂红”“酸性红”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同批次“鲜肉香肠”73kg,以200g×50包规格计7件余3kg,其中1kg用于化验室检验,2Kg用于留样,其余7件于2024年6月7日全部销售至某食品经营店处,销售价格260元/件。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820元,违法所得1820元。
2025年4月18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5)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并罚款182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 李爱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