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保证担保旗下“润元花”:千元会员费“收割”用户,合作方齐为信息

新经济观察团 原创

2025-06-20 20:10

作者 | 观察团

来源 |  新经济观察团

近日,新经济观察团在研究蔷薇控股旗下“薇钱包”时,发现了一家名为“润元花”的新面孔。大量投诉人表示,在“薇钱包”申请贷款时,被匹配到“润元花”放款,但后者放款后又强制扣除699元、1500元、1800元等金额的“会员权益费”,质疑其存在变相“砍头息”。新经济观察团就此展开了调查。

华为应用商店显示,“润元花”是深圳市润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乾融担”)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等业务的APP,年化利率区间(单利)为7.2%-24%之间,最新版本的上线时间是今年3月26日。企查查也显示,“润元花”的知识产权属于润乾融担。而经过研究,我们发现这家平台的主要玩法,是放款后强制收取高额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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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长安保证担保,关联长安责任险有段互金“孽缘”

工商资料显示,润乾融担成立于2011年1月27日,2015年前名为深圳市中正华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明阳,实缴资本5亿元,第一大股东为善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5%,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润乾供应链有限公司,持股35%。

股权穿透后,会发现润乾融担的最终股东为自然人周贤慧和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证担保”),最终分别持股39%和61%。

而长安保证担保成立于1998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何勇,实缴资本95044.9682万元。三家股东分别为深圳市诚安毅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股95.4401%)、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078%,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持股1.0521%)。

百度百科则显示,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最初由10个部委共同发起组建,1998年7月获批准成立,是我国首家专业化工程保证担保公司。

长安保证担保实控人为刘智,公司对外投资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7958%,被执行人,下称“长安责任险”)、北京长利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足保险和养老产业。

其中,长安责任险在互联网金融早期可谓备受追捧,大量P2P平台与其合作。但正是因为2018年前重仓P2P履约保险,长安责任险业绩迅速恶化,偿付能力触底。

据“燕梳师院”报,2017年—2023年,长安责任险的年度净亏损分别为1.95亿元、18.33亿元、0.58亿元、1.31亿元、1.13亿元、4.68亿元及7.66亿元,总亏损高达35.64亿元。截至2023年第3季度末,长安责任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跌至惊人的-132.48%。

而长安保证担保,则曾因入股长安责任险的资金来源问题被监管问询。据澎湃新闻报道,2018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问询函,要求长安责任险第一大股东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说明2012年4月认购长安责任保险1.4亿股的资金是否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以及与与泰山金建是否有关联关系等。而在2017年底,第一大股东长安保证担保的持股达到17.65%。

此外,企查查还显示,长安保证担保对外间接投资了3400多家公司,包括润乾融担(持股61%)、中正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股38%)、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持股8.7958% ),以及多家带有“善”和“筑”字眼的公司,金融布局十分广泛。

02

联合齐为信息“收割”借款人,会员权益费最高1800

或许是曾经接触过互联网金融,对这个行业并不陌生,所以长安保证担保在进入信贷领域时的操作手段十分娴熟。

首先是通过融资担保牌照实现了APP上架。但业内都知道,尽管融资担保牌照可以在贷款业务中提供担保服务,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因此“润元花”和润乾融担并不能直接把放贷作为日常业务。

不过,根据“润元花”的APP页面,其显示“合作持牌金融机构”、“持牌担保”,意味着是通过融担模式开展助贷业务。

但有意思的是,笔者多次查阅其注册协议和隐私协议,并未发现这些持牌金融机构的具体名单。用户的投诉记录,几乎都是“润元花”放款,并未提到任何金融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润元花”不公布合作金融机构的原因就值得深究。通过投诉信息,笔者认为,一种可能是“润元花”利用融担牌照违规直接放款;另一种是与其开展的会员权益业务存在灰色空间,害怕客诉涉及金融机构合作方。

鉴于“润元花”上架不久,首篇投诉出现在4月初,仅两个月就有58个,几乎全部涉及“会员费”“会员权益”等关键词,收费金额有300、450、699、750、1350、1500、1800不等,而且是强制扣费,用户质疑其涉嫌变相“砍头息”。

而会员权益,是时下助贷行业内一种突破24%贷款利率上线的灰色操作。通过在24%的贷款基础上加收会员权益费,助贷平台能够规避监管对于24%利率上限的限制,甚至借此突破36%上限;同时也能在利差空间收窄的背景曲线增加利润。

这笔最高1800元的会员权益费被扣除后,最终由助贷平台“润元花”和权益提供方进行分成,前者可以拿到八九成。据公开信息,某消费金融公司一年通过会员费就能创收数十亿元。

通过投诉贴,会发现“润元花”的会员权益合作方有深圳市齐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为信息”)等公司。

齐为信息是目前行业内较知名的会员权益提供方,注册资本达到了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天骄,但是官方网站却显示该公司是做手机配件开发的。看来做手机配件利润较低,该公司拓展出了新的增长曲线,就是给借款人扣会员费。虽然不知道齐为信息做这行多久,但投诉量已经破1300,全部涉及会员费扣费问题,足见其业务发展之激进。

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助贷平台的“润元花”,其行为是否构成“砍头息”?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对新经济观察团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与现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本案中虽未在本金中扣除,但是在第二天就代扣所谓的会员费,如会员费本身没有实际价值,这个所谓的会员费可以认定为扣除的本金,可适用民法典670条规定,即则该费用被视为利息的变相形式,属于“砍头息”。

更严重的是,润元花相关的条款隐藏在注册协议中,且有大平台免责条款,并未单独提醒。用户的投诉贴显示均是在被扣款后才得知自己被默认开通了相关权益。

“润元花”注册协议

对此,李亚律师表示,平台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隐藏相关条款收取相关会员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规定,因欺诈导致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申请撤销。被撤销后,其行为效力为自始无效。

而伴随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正式下发,监管针对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对放款利率和各类费用的披露将更加严格。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距离上述文件的正式生效时间仅剩三个多月,若“润元花”还想进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助贷合作名单当中,需对其高额会员费问题进行查缺补漏。对于该APP的后续发展,以及行业内的高额会员费问题,新经济观察团将进行持续跟踪报道。

*声明:新经济观察团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建议。原创文章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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