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 更好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国经中心第185期经济每月谈会议要点

明斋观察 原创

2025-05-29 15:06

主持人:

胡晓炼 国经中心副理事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主讲嘉宾:

庄聪生 全国工商联原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

周子学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史晋川 浙江大学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下内容根据录音或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1.主持人胡晓炼:

本次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内容十分全面,围绕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与机制。这部开始试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创下了许多第一次: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第一次在法律中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信心,进一步向社会表明发展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长期坚持的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日期为今天(2025年5月20日),为了让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其精神与内容,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部法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全国工商联原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庄聪生先生,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子学先生,浙江大学文科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史晋川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曙光教授,由他们为我们诠释民营经济促进法。今天的会议预计持续两个多小时,每位嘉宾先进行演讲,随后解答收集到的大家关心的问题。

2.李曙光发言:

第一,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非常重大。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一部综合性立法,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其他国家没有类似法律。民营经济在中国40年改革开放中扮演重要角色,根据最新统计,我国市场主体达1.8亿,其中企业5700万,92%以上是民营企业。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有明确定义: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盈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民营经济涵盖范围极广,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近1.3亿个体工商户。有人质疑:我国已有民法典、公司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为何还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是因为尽管现有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民营经济面临的诸多体制性、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这个涉及到这个公平竞争领域,涉及到这个投融资领域,涉及到我们的民营企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虽然我们以前的法律是有些规定,但相对比较散落,比较碎片化。此次立法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其他法律中已涉及但不清晰的内容专门提取、整合,并将党中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因其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特性,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部法律立法速度极快,从去年2月正式列入立法进程到现在仅一年两个月,而许多法律历经十年甚至二十年才出台。这一方面说明民营经济组织和企业家盼望已久,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复杂国内外经济形势下,需通过法律给民营经济一颗“定心丸”,它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出台的第一部重要法律。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很多亮点。一是总则: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二是公平竞争章节:第十条首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平等进入。各级政府需清理违背清单的政策文件,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实中,民营经济在资金供应、土地供应、排污指标、资质许可、公共数据开放等领域仍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现象,此次立法明确要求平等进入、公平审查。三是投融资促进章节: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二十条提出金融管理部门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第二十一条允许小微企业以动产权利质押(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融资,鼓励民企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四是科技创新:首次规定有能力的民企可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参与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市场建设,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发达国家有些政府投入的一些科研成果,民营企业是可以来用的,私企可以来跟政府分成的,甚至三七开、二八开,政府拿小头,私营企业拿大头。比如美国通过《拜杜法案》允许私营企业与政府分享科研成果收益,我国此次立法旨在解决公共数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推动数据赋能。五是规范经营章节:提出的“三个合规”就是要求民企建立规范治理结构,形成合规文化。外向型民企需遵守驻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维护国家形象。六是权益保护章节:这是社会也比较关注的,重点保护民企和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自主经营权。也特别处理了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这个涉民企的这些异地执法,明确禁止异地执法滥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拖欠民企账款问题,明确禁止以“人员变更”“内部程序”“审计未完成”等理由拖欠,禁止“背靠背合同”(将第三方付款作为向民企付款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写入法律,明确此类条款无效。

第三,下一步需要做好三件事儿。一是法律联动,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现有法律体系联动,确保条文落地。二是配套细则,此次有17个部门参与立法,但法律涉及领域远超17个部门,相关主管部门需加紧出台配套政策举措和实施细则(如公平审查条例、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条例等)。三是司法实践,司法机构需建立政企沟通渠道,出台司法解释时听取民企、商会、行业协会意见,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法律实施,鼓励民企用法维权,让法律“长牙带刺”。

第四,回复记者提问,“央行强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但民企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仍反映融资难、贷款难,在法律框架下,金融机构如何创新服务模式破解困境?”关于这个问题本法其实已作出回应,如金融管理部门推行差异化政策、创新担保方式(动产权利质押)、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金融监管总局规定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可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金融机构需依据法律精神(如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主动创新,改变“坐等客户”模式,深入民企发现优质对象,尤其关注科技型、有稳定现金流的民企,在服务中提升自身竞争力。

3.庄聪生发言:

这部法律对5653万民营企业、1.28亿个体工商户及近4亿就业人员而言是天大的好事,在民营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可概括为九个字:“定心丸”、“尚方剑”、“护身符”。第一,“定心丸”。民营经济在争议中发展,从“温州八大王”到平台经济整顿,搞教培行业的规范整顿,搞房地产的调控,这让部分企业家心存疑虑、困惑、迷茫。此次将“两个毫不动摇”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彰显党和国家的坚定决心,稳定民企预期。第二,“尚方剑”。国家对民营经济基本上是叫非禁即入,但现实中民企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获取、招投标等领域面临诸多“玻璃门”“弹簧门”,法律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为红线,赋予民企维权“尚方宝剑”。第三,“护身符”。改革开放以来,部分企业家因“原罪”担忧、财产安全顾虑等心存不安,现实当中有一些企业家小富即安,大富不安,不挣钱心慌,挣钱也心慌,怎么钱挣得越多心越慌。本次立法就细化权益保护条款,等于就是民营企业家一个护身符,所以说我非常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包括司法部同志、领导同志讲的这个法律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它对于营造这种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都知道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后叫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展壮大起来的,今天民营经济已经不是半壁江山了,是2/3了。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的任何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的指标,凡是民营经济发展好的地方,那个地方就业充分、市场发育程度高、老百姓富裕。凡是民营经济发展不好的,那个地方财政一定很困难,经济社会市场发育程度都是比较弱的。所以我就说今天民营经济成为决定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力量。我们大家为什么会羡慕温州、台州、东莞、佛山这些南方沿海地区?这些地方有什么?有石油的、天然气、煤矿这些资源吗?没有,但是那个地方一道靓丽风景线就是民营经济,那个地方不出石油、不出天然气,但是就出任正非、马云、马化腾、曹德旺、梁文锋、王兴兴这些民营企业家。所以总书记就讲了一句话,叫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这四个字。那么这个我不再展开,现在的主要就是我们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后,又遭遇到了三年的疫情,现在的这个民营经济遭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为严峻的困难问题、风险和挑战。现在的民间投资普遍出现了投资方面投资意愿不强和投资动力不足这个问题,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和市场预期比较低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党和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也更需要国家给予法律保障,所以我们这一部法律就是在这么一个背景下,也就是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当中具有独叫举足轻重的位置。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亮点也可概括为九个字:“疏堵点”、“破难点”、“除痛点”。第一,“疏堵点”。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的问题。有一种说法,100元的贷款额度,70元是由国企拿走了,5元是由外企拿走了,剩下的25元中大部分是由大型民营企业拿走了,中小微企业能拿到的贷款微乎其微。而此次立法金融监管总局允许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存在3%的不良率容忍度,因为给民营中小微企业放贷款风险比较大,容易造成银行的呆账、坏账,所以银行是没有多少积极性的。但是这次按照法律的要求,贷款的容忍度可以允许3%的坏账率,这一点很重要。另外就是推行“尽职免责”,我接触了好多基层的信贷员、客户经理,上面要求这个,各级领导都要求,但是地方责任都要让基层来承担了,因为客户经理有两条是绳子围在他头上,第一出了不良贷款终身追究,第二烂账坏账比较多要上追两级,所以他为了规避风险就不去弄这个。但这一次讲了,你只要尽职就可以免责,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很多大型企业最后压倒骆驼的稻草是什么?就是很多银行的抽贷断贷,有一些银行对民营企业抽贷、断贷、惜贷造成破产或倒闭这种情况。但是这一次法律规定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终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再单方面违约就是不可以了。同时,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多少年?3.7年,民中小企业寿命只有2.5年,小微企业很难,成功率很低,是一个大浪淘沙的勇敢者游戏。现实中大量创业者因失败背负债务、进入失信黑名单,背上了沉重包袱,也导致后面这些创业者不敢再去投资。法律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给予失败者救济机会。第二,“破难点”。一是拖欠账款问题,2018年以来年年清理,但“前清后欠”问题突出。此次立法明确禁止以“人员变更”“内部程序”“第三方未付款”等理由拖欠,政府违约需担责,“背靠背合同”无效。二是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法律规定地方政府需履行对民企的政策承诺和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等为由违约。三是乱执法问题,禁止乱罚款、乱收费、滥用自由裁量权,规范异地执法,建立协助制度,违法者需担责。四是内部腐败问题,这是一个新东西、也是一个亮点。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现在是影响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一个重要因素,民营企业做大了以后也会出现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的问题。我到一个省调研他们做了一个统计,现在所有的高级场所的消费主体是谁?85%都是民营企业的中高管,真的会存在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大肆索贿受贿、挪用、占用资金、出卖商业秘密、侵吞企业资产、变相私占核心技术等等,这些内部腐败的现象及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的利益。那么这一次法律就提出来平等保护,叫公有制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不可侵犯,要同等对待。现在有很多民营的大型企业内部也有纪委审计监察部门,有的企业每年也抓十几个人、几十个人的,但是更多的中小企业一旦出现这种腐败案件,去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报案立案时不被重视,甚至会要求他们自行内部处理。但是这一次立法就要求同等保护,要像国有企业和党政干部的腐败问题一样进行严格严肃查处,所以我觉得这个也是非常针对性。第三,“除痛点”。一是人身财产权保护,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规定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为民营企业家保驾护航。二是异地执法乱象,近年来房地产不行了、土地财政不行了,多地为了弥补财政紧张问题,出现纵容异地欺厉性执法的现象,甚至还滋生出了“远洋捕捞式”跨区域异地执法的问题,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此次立法明确规范了异地执法制度,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纪律和刑事责任。三是网络抹黑乱象,以司马南为代表的网络大V为了流量肆意抹黑打压民企和企业家,动不动就扣一个什么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甚至网络大V的一篇文章就可以让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损失几亿、几十亿,导致民营企业家一个个灰头土脸,像过街老鼠不敢发声。此次立法保护民企名称权、名誉权,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国家税务总局查处司马南漏税案传递了清理的信号。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条很好,但若推行落地不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就是要明确地方的细则,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建立民企对政府执法的反馈渠道,防止“选择性执法”,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够顺利推行实施。总而言之,我觉得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稳定预期、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动力,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我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家一定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用心发展,为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回复记者提问,“如何理解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我想用一系列的数据来说明民营经济的重要性。总书记用“56789”概括民营经济特征:用不到30%金融资源和40%社会资源,创造59%税收、65%GDP、70%技术创新、83%就业、92%市场主体,其实还有一个“10”,即解决了将近100%的新增就业。一是民营经济是就业的主阵地。民营经济每年解决一千多万个岗位,他们承担了大部分的就业任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我以土话给大家讲,现在为什么很多人不敢生孩子?因为养育孩子成本很高,从生下来上幼儿园、上小学、上初中、上高中、上大学、读研究生、读博士生,培养20年在北京大概要四五百万。那么最后培养出来要干嘛?就两个字,就业。如果毕业即失业成为全职子女,他怎么施展他的才华?他怎么实现他的人生价值?这个家庭的投入又怎么办?就业就是这么重要,所以我经常讲不要看不起个体工商户,不要看不起小微企业,这背后代表了成千上万的家庭。另外,任何一个大型企业都是从这些小微企业成长起来,当年刘强东创业的时候,在中关村1个人1万块钱卖电脑,现在京东多少?63万人。比亚迪97万人,阿里也是30多万人。二是民营经济是提高居民收入和消费的主力军。4.23亿中等收入群体中,2.8亿在民营经济领域(企业主5500万、中高管及技术人员1.1亿、个体工商户9000万、自由职业者2000万),足见其对民生和消费的支撑作用。三是民营经济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高新技术企业46.3万家中,42万为民企(占92%)。创新型中小企业23万家、专精特新企业13万家、小巨人企业1.5万家,95%以上是民企。独角兽企业95%以上为民企。你看看最近的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特别是今年的DeepSeek的横空出世,真的给千行万业带来巨大的赋能作用。

总而言之,我说今天民营经济有多重要?民营经济兴,中国经济就旺,民营经济困难,中国经济就很难。这几年我国经济出现了困难,下降压力比较大,是谁困难?本质上是民营企业困难。国有企业有没有困难?也有困难,但相对民营企业还是要好很多,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投资利润基本上都是两位数,但是民营企业很多指标都在下降,特别是民间投资,下降的很厉害,前三年基本上民间投资没有增长。所以民营经济有多重要,我就用这些数字来给大家解读。

4.周子学发言:

第一,民营经济发展的回顾。民营经济伴随改革开放成长,197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仅14万户,1989年登记企业9.05万户,截至2025年3月,民营经济主体超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92.3%),2025年一季度新设立民企197.9万户(同比增7.1%)。总书记在2018年民企座谈会上用“56789”高度概括了民营企业的地位。民营企业连续6年是我国第一大外贸主体,2024年民营企业进出口额24.33万亿元,占进出口总额的55.5%,高科技产品进出口占48.3%,消费品进口占51.3%。

但民企仍面临固有问题,一是远洋捕捞,刚才庄主席也说了,所以我就举一点吧,南方的某省到江苏去把一个民营企业的老板抓起来了,然后开车路过浙江的时候这个老板还挺厉害的,找机会跑了,然后在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后联合当地民警共同把那几个远洋捕捞式执法的警察给抓起来了,这个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热议。还有像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若当年税收增长的已经比较可以了,就会跟企业说今年就别交了,明年再交吧。但是这样每年压下来以后,最后就出现欠税的问题,然后发现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去跟企业翻脸要罚款处罚,即使是大型的上市企业这样搞也会出问题。二是三年的疫情打击,发达地区的一些城市商业零售遭受重创,像这种服务业死掉以后它要重新起来还是很困难。三是地缘政治的影响。目前民营经济还是碰到了非常多的困难,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个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去年的下半年。但是这个党中央及时的发现了问题,也及时的对一些不良的现象进行纠正,同时在去年底和今年一季度推出密度非常高的很多的政策,当然也包括这一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的及时性。一是民营经济需要被保护。随着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营经济的贡献和自身的特点,在市场中摸爬滚打、敢于创新,已成为产业创新与模式变革的先行力量,正是中国经济韧性的关键来源。但这类企业若缺乏制度保障,遭遇风浪时易陷入孤立无援。疫情冲击、自然灾害、供应链卡顿、国际局势动荡等,均对民营企业构成多重考验。若无稳定制度依托,它们可能因突发风险一夜归零。因此,民营经济的显性优势需法律明文确权,这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的直接逻辑起点。二是风险与挑战是推动立法的现实驱动力。过往发展中,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诸多困难挑战。正如总书记在今年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当前民营经济困难挑战总体是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中出现的,是局部、暂时且可克服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直面问题,将“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写入法律,不再停留于政策口号,对提振企业信心、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具有极强现实意义。三是政策长期稳定的需要决定了立法必要性。从政策角度看,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一以贯之,但政策易受外部误解或解读偏差影响,而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是企业信心的最有力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稳定性增强发展确定性,让企业在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中发展,无需依赖人情关系获取资源,也不必担忧政策随意变动。该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等重大方针写入法律条款,既是信号也是承诺。从此,民营经济不再是“可扶可不扶”的对象,而是制度保障下“应扶必扶”的主体。四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通过法治保障公平竞争。过去“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普遍,让民营企业有劲难使。让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公平竞争,需统一市场规则与行为规范。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确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为民营企业打开制度通道。它明确了政府在政务服务、政策制定、法治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的责任,让“放管服”真正落地。同时,为行政执法划定红线,禁止乱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规定异地执法须依规依程序、违法执法必担责,直击企业最关心的痛点。有法律兜底,企业安全感才能真正建立。五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不可替代作用。新时代国家高质量发展目标明确,转型升级、科技自立、发展新质生产力均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广泛参与。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科技创新”章节,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核心技术攻关,开放重大科研平台设施,鼓励产学研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转化应用。当前,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定位已从“补充”转为“主力”,无论是推进“专精特新”还是布局未来产业,民营企业都将冲在第一线。六是全球局势复杂变化需要政策与金融双轮驱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地缘政治冲突频发,中美经贸摩擦、技术管控等外部冲击对出口导向型民营企业影响显著,企业面临订单减少、成本上升、市场不确定性增加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生存发展更依赖制度保障与金融助力:一方面需通过法律稳定预期、规范执法、保护权益;另一方面需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强信贷、保险、担保等工具的精准滴灌,为企业应对外部不确定性提供“安全垫”。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制度高度回应这些需求,既强调投融资促进、权益保障等基础制度安排,又明确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对企业发展的支持立场,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和“强起来”双向赋能。

第三,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打造更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契机,各地政府应抓紧优化本地营商环境,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例如浙江省推行的“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搭配“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围墙外全管、围墙内不管”等理念,通过清单化管理和政务服务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民营企业的瓶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20条、21条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丰富创新担保方式(如动产权利质押),直击融资痛点。各地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金融保障措施,建立“一产一策”的精准金融支持体系,帮助因灾害或地缘政治影响而停滞的企业尽快脱困。三是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从“引导参与”到“牵头主导”的转变,彰显国家对民企科技创新能力的高度认可。改革开放以来,以华为、DeepSeek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各类民营经济主体应借助法律保护与支持,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持续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四是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企业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国家应加强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同时,鼓励宣传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先进事迹,支持参与评选表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应加强典型案例梳理,培育行业标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回复记者提问,“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是我国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产业中有许多企业,如何用好这部法律帮助我们应对当前的经济挑战?”我长期在工业口,主要从事电子信息行业,对工业情况较为了解。回顾历史,特朗普执政时期开始用关税手段打压中国,拜登政府也延续了类似策略,确实给我国企业,尤其是对外依存度高的外贸企业带来诸多困难。上周我国与美国签署了一项协议,美方暂时低头,但问题未完全解决,此次解决的是部分疯狂加征的关税,可暂时松口气。特朗普首次加征关税时,我们缺乏应对经验,当时我还在一线,清楚看到关税受损的是整个供应链和最终消费。一个产业中,毛利率超过60%的企业很少,这类企业已非常优秀,但是若关税超过60%且价格不变,即使是这些行业优秀企业也将无法生存。因此,当美方加征关税超过一定程度时,我们采取不理会的策略是正确的。目前部分关税维持在20%-30%,一些企业选择退出美国市场,仍在坚持的企业面临三种情况:一是价格协商。供需双方就关税成本分担讨价还价,各让几个百分点;二是终端涨价。若协商不成,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部分成本;三是供应链调整。跨国公司因复杂的全球供应链布局,难以明确责任方,导致成本分摊混乱。关税战的结果是增加全球营商成本、破坏经济循环和供应链,唯一获利的是政府税收。面对美方加征关税,我国采取对等反制,政府虽增加了关税收入,但企业受损严重。如何解决企业困难?国家有多种支持手段(如财政补贴、税收返还、金融工具创新等)。例如,通过财政手段返还多收税款,或通过金融政策调整信贷考核指标,解除基层金融机构的责任顾虑,允许合理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风险投资支持,但目前国内风险投资主要由国有企业主导,存在责任追究问题。南方某城市领导曾指出:政府出资支持创业者,若十年后失败,不应追责,因为创业者已付出青春且未贪污,风险投资本就有失败率。因此,需改变原有理念,修改国有单位的责任制度,鼓励创业。总之,国家有能力通过多种手段疏解企业困难,关键是落实法律中的差异化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

5.史晋川发言:

我今天想讲的主题是:在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过程中,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四大环境至关重要。前年我们受中财办委托完成国家高端智库重点研究报告,提出要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环境和司法环境。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在立法环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民营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下位法支撑。而法律环境改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环境,这也是总书记高度重视的问题。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改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营经济发展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与体制相关的问题。一是制度性问题。政府以政代法的制度性越位,典型如托管侵犯事件,地方政府过度使用司法工具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实质是以行政行为无偿没收企业财产。此类事件在去年有所收敛,但又出现远洋捕捞领域地方政府过度执法的新问题。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强权缺乏制度约束。环保执法中简单关停、“一刀切”等行为误伤民营企业。如东部某经济大省因化工安全事故,行政强制要求两年内将化工企业从4000家减至1000家,通过执法部门强制关停民营企业,这样因噎废食的行为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三是日常市场监督执法问题。高频化、扩大化、过度化干扰企业经营,挫伤合规发展激励与市场信心。国家有关部门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也存在政策转向突然、缺乏预期引导与有效沟通的问题。四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易演变为逐利性执法,有损于构建市场化的营商体系,尽管目前我们民营企业家在遭遇逐利性执法后的救济渠道已经开始在逐步的有所完善,但是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复议或者诉讼不停止执行这样的一个原则,在这些逐利性执法案件的执行过程当中,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冻结财产、过多收收罚金等做法,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企业的破产,损害市场化营商环境。如东部某市级法院在企业经济纠纷中,把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按照和解协议只需要赔99万就可以,但是该市的法院居然又裁定和解协议当中的三个条款并不为互为条件的条款,而裁定为是并行的条款,以这个为理由继续向这个公司执行800多万的罚款,超越和解协议裁定执行高额罚款,导致企业濒临破产。

因此,改善民营经济司法环境的关键是约束政府及部门行为、规范司法行为,将法律落地重心放在规范政府行为上。接下来谈谈改善民营经济发展市场环境的建议:一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减少直接干预,打击侵占产权行为,控制行政部门超权限执法,特别是要重点的去办理一批侵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关注高科技与新经济领域动向,适时的研究和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它的覆盖范围和加大它的保护力度,不断优化完善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三是保护企业家人身与财产安全。建立产权冤错案件防范与纠错机制,推进涉案企业司法合规改革,推行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设立容错空间,严格控制行政部门的超权限使用执法工具等。四是在完善市场监管政策。一方面,审慎出台监管政策,把握实施力度,避免调整过快过猛。区分民营企业创新活动与原有体制的合理冲突,对不合理突破依法监管,改进监管方式,提高透明度。另一方面,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中探索新行业规律,不仅要做对的事情,而且要用对的方式去做,正确地识别和区分民营经济企业在不同产业、不同领域运用资本进行创新活动所带来的各种效益。加快制定这些产业这个的红绿灯的清单。五是改善民营经济舆论环境。应鼓励民营企业家在主流媒体发声,参与国家产业战略、市场准入等议题讨论。六是构筑民营企业创新环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激励创新、鼓励承担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等内容,改善司法环境,构建市场化、发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回复中国日报记者提问:“在外部挑战下,如何通过重点领域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缓解民营企业困难、提振信心?”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改革和推进高水平开放来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调动其积极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高水平开放不仅指对外开放,更应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齐头并进。去年我们撰写的《中国民营经济简史》中提到,中国现代民营经济自洋务运动产生以来,在发展过程中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国家资本与国际资本的双重挤压。其中,国际资本问题涉及对外开放,国家资本问题则涉及对内开放。因此,对内开放至关重要,具体体现在国家对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一致性、公平性,以及产业监管过程中执法的透明与公平等方面。所以,首先要改善开放环境,包括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且某种程度上对内开放更为关键。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出台的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文件,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另一方面,除了改善高水平开放环境外,还需下大力气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日常监管环境、创新环境和舆论环境。我们若能在改善民营经济立法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同时提供更好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创新环境和舆论环境,就能更好地提振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调动其积极性。只要民营经济的信心和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其内在激励机制就会促使它们千方百计应对和解决面临的各种发展困难。

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提出,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政策,强调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这些制度设计如何具体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在落实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挑战?未来需要配套哪些金融监管政策和激励措施以确保该条款落地?”前面庄主席及其他领导、专家已对此有很好的回答,我想做一些补充说明,要改善民营经济尤其是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除了刚才专家领导提到的内容,我还有三点建议:一是应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当前我们在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往往要求中农工建交等大银行去做。这有一定必要性,但也存在问题,大银行规模与服务对象体量不对称,导致其开展小微金融贷款成本极高,同时这些大国有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特别讲政治,有时会不惜成本去做,但后果是损害了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环境。例如,台州银行、泰隆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在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经验丰富,具备本地信息优势,能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服务。而大行若为与中小金融机构竞争,将贷款利率压得更低,既不可持续、违反金融规律,也破坏了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的市场竞争氛围。因此,要真正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中金融机构对小微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的要求,首要就是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鼓励它们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在传统商业银行之外,应鼓励具备金融科技能力的金融机构参与小微金融服务。即鼓励这些新型银行主体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创新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三是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机构发展。除银行类金融机构外,为更好地向小微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还应大力支持如PE、VC等民间资本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开展风险投资,在高科技领域进行创业创新投资,重点“投早、投小”,以支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杭州“六小龙”的出现,就充分体现了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和民营金融投资机构在高科技领域开展创业创新投资的重要性,这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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