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挡不住“来钱快”的诱惑?法院帮你清“刑”一下
正观新闻记者 谢鹏飞 通讯员 吴玥雯
图小利
存侥幸
“来钱快”
“刑”得很!
近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三名被告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三名被告人为摆脱长期无业“囊中羞涩”的困境,在他人诱导下谋图小利,协助上游犯罪团伙开展“卡主”接送取现、账户资金操作等违法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张某与同村人翟某(另案处理)在一场葬礼上相识,翟某告诉张某自己有个赚钱的好方法,如果张某感兴趣可以到其家中详谈。在翟某家中,听到翟某说只需要盯着“卡主”把银行卡上的赃款取出来,自己就能获得近30%的“好处费”,许久无业在家的张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还是“动了心”。
于是在翟某的指示下,被告人张某在微信上与被告人史某(“卡主”)互加好友,后由被告人薛某(司机)驾车载着张某,在武陟县人民路附近接到史某,三人在车上通过手机联系银行客服人员,验证史某提供的中国邮政、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卡均能正常使用后,张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告知上游犯罪分子。随后史某的三张银行卡分别收到转账资金共计53000元。三人驾车至附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取钱时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资金异常,取现需联系公安机关反诈中心核实。史某遂使用ATM机取现1万元交给张某,其余资金因被冻结无法取出。
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史某的三张银行卡当日共转入违法资金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薛某、史某明知是犯罪
所得仍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取现并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等情节。经评估,史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法院将跨境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及境内协同人员等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并根据犯罪集团成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等准确区分诈骗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准确打击,罚当其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整个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及认罪悔罪的情况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了对犯罪的全面、精准打击,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