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郑州市某阀门制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正观上街 原创

2025-05-17 10:14

正观新闻记者 谢鹏飞 


2024年3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阀门制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两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经查询,两名特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行政执法部门遂于2024年4月2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入职以来一直从事电焊作业,但并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

处理情况

该阀门制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电焊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第十三项关于《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电焊等特种作业,应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案中,该阀门制造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本条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电焊作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阀门制造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危害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知识点自测

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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