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30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立足新时代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围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对传染病分类管理、监测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性完善,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15条。第三条明确了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分类标准及具体病种,其中乙类传染病新增猴痘、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等,体现对新发传染病的及时响应。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了对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的管理机制,规定此类传染病需采取甲类防控措施时,需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四条),既确保快速应对,又坚守法治原则。同时,省级政府可对本行政区域常见多发传染病自主决定按乙类或丙类管理(第五条),赋予地方更多灵活性。
针对早期发现和快速处置需求,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构建了“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体系(第四十一条),要求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等多领域数据(第四十四条)。疫情报告时限进一步细化:甲类传染病及新发传染病需2小时内网络直报,乙类、丙类分别为24小时内(第四十五条),并首次明确重点场所(如学校、养老机构、交通枢纽等)发现疑似病例的报告义务(第四十七条)。此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传染病防治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确保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三条)。
在疫情控制方面,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既赋予政府紧急处置手段,又注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时可采取限制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封闭污染场所等措施(第六十三条),但需同步保障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特殊群体照顾(第六十七条)。针对备受关注的隔离措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甲类传染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期限需“科学合理确定”,不得超期限制(第五十八条),且拒绝隔离者将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确保防控措施合法适度。
医疗救治体系同步升级,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常态与应急结合”的救治网络,指定传染病专科医院并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第七十五、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在重大疫情中,医师可按国家诊疗方案使用药品说明书外用法,经批准可紧急使用尚未获批的药物(第七十九条),为临床救治争取时间窗口。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集中强化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明确处罚细则。例如,地方政府隐瞒、谎报疫情或干预报告的,将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严处分(第一百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消毒或处置医疗废物,最高可吊销执业许可证(第一百零四条);故意传播传染病、编造虚假疫情信息的个人,将面临罚款、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同时,首次明确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后果,泄露患者隐私的机构和人员将被追责(第一百一十条)。
此次修订首次将“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写入立法宗旨(第一条),并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西医结合(第二条、第十一条),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共卫生工作的统筹领导。从基层群防群控(第十五条)到国际交流合作(第十九条),从疫苗应急使用(第二十四条)到罕见传染病能力储备(第九十条),新法全面覆盖传染病防治全链条,标志着我国从“应对单一疫情”向“构建长效防控体系”的转变。
随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我国将以更科学的分类管理、更精准的监测预警、更严格的责任落实,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