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云律师|请勿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

王律师辉

2021-08-09 15:14

2020年始,新冠肺炎病毒入侵,本是应该团结一致共同抗疫的时刻,却有人为了一己私欲,私自修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导致社会秩序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举步维艰。本文将简单探讨疫情防控期间私自修改、伪造核酸报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私自修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典型表现:

1.核酸检测报告真实存在,通过人为修改改动检测结果;

2.核酸检测报告不存在,通过伪造相关医院/机构的检测信息、公章,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

在第一种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存在“玩笑耍闹”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可能存在故意隐瞒的心理状态。在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伪造相关医疗机构公章,其主观恶意相较第一种情形较重。但无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如果行为人恶意改动、伪造,并持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四处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传播疫情的,轻则可能被予以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恶意篡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不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完全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伪造相关医疗机构公章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伪造印章罪。

我相信大家都还记得去年因谎报疫情接受刑事处罚的“毒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莫因为一时私欲,随意挑战法律权威。

同时,在全民团结,共同抗疫时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抗疫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遵守国家规定,减少出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如实申报行程,切莫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白流汗,也切莫让自己成为千夫所指,更别让自己变成“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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