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饲养宠物需谨慎 伤人要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饲养宠物需谨慎 伤人要承担责任
作者:法询网特约撰稿人 代哲
基本案情
王某、于某和张某均居住在江源某小区。一日,王某在小区内步行时,被于某和张某饲养的两只金毛犬扑倒,导致王某左侧第2、3肋,右侧第1肋肋骨骨折,头部、肩部、胸部、左髋部多处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948.95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矛盾一度十分激烈,于某、张某认为两只金毛犬并非故意咬人,只是在嬉闹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王某,按常理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不应承担这么重的赔偿责任。王某更是情绪激动,对于二人遛狗时不牵绳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十分气愤。承办法官反复释明法律法规,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本案案结事了。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寄语
饲养宠物现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饲养人在享受宠物精神陪伴的同时,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避免因疏于管理,导致宠物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影响他人的生活,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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