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或还因信披问题面临股民维权

雷达财经 原创

2024-12-19 11:52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2024年12月18日, 东尼电子发布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东尼电子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尼电子关联方湖州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服饰)与认购方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卓融)签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吴月娟、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在1月5日盘后,东尼电子披露,公司子公司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T签订的合同,2023年交付计划未能完成。

2月27日,东尼电子发布上交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57号)。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尼电子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予以监管警示。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 :因交易已无法如期完成,但东尼电子却没有及时披露实情,而是尽力隐瞒,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正确判断。

天眼查显示,东尼电子参与招投标项目22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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