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信披违法违规被罚150万元,投资者索赔麻烦待解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2024年12月16日,日海智能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7号)。
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反行为。
杨宇翔时任日海智能董事长,杨涛时任日海智能总经理、董事,二人在公司内部职责分工有一定差异,但均未对公司涉案重大事件及相关管理机制予以持续关注;李玮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及时获取涉案公司诉讼、仲裁信息并发现案涉重大事件达到披露标准;吴永平时任日海智能董事兼副董事长,分管法务部,未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合理注意,未能发现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和统计机制存在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杨宇翔、杨涛、李玮三人均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永平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一、对日海智能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杨宇翔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四、对李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五、对吴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张晏维告诉雷达财经,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天眼查显示,日海智能参与招投标项目873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73条,专利信息662条,著作权信息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