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被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此前已被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雷达财经 原创

2024-11-27 21:31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2024年11月26日,普利制药发布《深交所关于对普利制药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普利制药,住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范敏华,普利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罗佟凝,普利制药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周茂,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JIAOSHUGE,普利制药董事;陈亚东,普利制药独立董事;樊德珠,普利制药独立董事;潘磊,普利制药时任独立董事;丁雨,普利制药监事;王基平,普利制药监事;谢慧芳,普利制药监事。

经查明,普利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普利制药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普利制药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普利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和第6.1.2条第一款的规定。

普利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普利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普利制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普利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罗佟凝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普利制药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茂,董事JIAO SHUGE,独立董事陈亚东、樊德珠,时任独立董事潘磊,监事丁雨、王基平、谢慧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普利制药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普利制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8月2日,普利制药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一、对普利制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普利制药曾用名: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普利制药成员,位于海南省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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