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厅安监控 隐私被侵犯了吗?
上街融媒记者:王浩 通讯员:徐丽叶
2019年9月,丁某与丈夫小秦搬进了公婆在上街区出资购买的某处房屋,一家人其乐融融共同生活。后因婆婆吴某需照顾其母亲,公公秦某要帮居住在郑州市区的大女儿接送孩子,两人有时不在上街区居住。
然而,2024年1月的某天,小秦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意外离世。悲痛欲绝的秦某和吴某老两口便搬回上街,与儿媳丁某及孙子共同居住。2024年2月,丁某亲戚因财产问题与秦某产生矛盾并报警,后秦某、吴某在未征得丁某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摄像头并安装在客厅及餐厅内。丁某认为公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感到十分不适。在与公婆沟通无果后,愤怒的丁某将二人告上法庭。
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主张两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两被告拆除摄像头,停止侵害。秦某及吴某则认为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并未侵犯原告丁某的隐私,并且能够时时看到孙子,以缓解丧子之痛,因此不同意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认定是否侵犯隐私,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是否属于民法上“隐私”的范围,二是对方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结合本案案情及法院调查认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及餐厅并不属于私密场所,在客厅及餐厅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摄像头拍摄范围来看,房屋内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卫生间及原告丁某居住的卧室等私密场所,未拍摄、记录原告丁某在案涉房屋活动时的私密活动。且原告丁某也无证据证明,秦某、吴某将摄像头拍摄视频进行转发、传播,因此不能证明秦某、吴某侵犯其权利。同时,结合被告秦某、吴某老年丧子,其女儿亦不在身边照顾的实际情况,两人所述安装摄像头的理由亦有合理之处。
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丁某与公婆共同在该房屋居住,但双方曾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在纠纷没有消除前,秦某、吴某安装摄像头并限于在房屋客厅及餐厅的行为,动机在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有合理之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丁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