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投资者索赔麻烦或待解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10月15日,益佰制药发布《上交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决定显示,此次被批评的当事人为益佰制药、益佰制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和益佰制药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
经查明,2024年5月18日,益佰制药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17年度至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在编制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就计提的商誉减值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母公司财务报表确认了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该会计处理有误,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调减总资产66.99万元、1.49亿元、1.63亿元、1.72亿元、1.72亿元、1.83亿元、1.83亿元、1.83亿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01%、2.3%、2.9%、3.28%、3.39%、3.76%、3.83%、3.89%;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调减归母净利润66.99亿元、1.48亿元、1379万元、886.45万元、1146.76万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0.17%、20.44%、9.72%、3.88%、2.69%。
上交所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更正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益佰制药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12日,益佰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产品艾迪注射液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2024年4月18日,益佰制药发布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公告。
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贰佰万元。此外,公司多位涉事高管被罚。
对此,在股票维权领域深耕多年,曾经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案件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
天眼查显示,截至10月16日,益佰制药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485条,专利信息3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