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低收费被罚,你怎么看?

王律师辉

2021-06-09 10:21

律师低收费被罚,你怎么看?

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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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应收41万却只收5000元,一位律师收费过低被处分,律协:“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究竟合不合理?

近期,这条新闻被刷屏,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律师行业的大多数同行基本的态度都是可以理解律协的处罚,但非律师行业的部分朋友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新闻中的部分观点也值得商榷。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对于律师收费也有自己的观点,要想准确的判断律师低收费被罚的问题,首先要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分类,分类后将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于律师收费问题的更好理解:
1、保障型法律服务
通常是由国家购买服务,要求律师必须介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例如:死刑无期等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制度等。
2、援助型法律服务
低收入群体或其他依申请可以获得的法律援助服务等,这部分法律服务是为了保证特殊群体可以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途径。
3、公益型法律服务
为解决社会普遍性问题或公共利益问题,引发的公益性法律服务;该部分法律服务,常常伴有公益性质,服务本身通常也无法无法获得正常的商业利益,但公益型法律服务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4、半商业型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对一些法律服务有限制性规定,例如部分案件禁止风险代理等;这类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一些与人身性、公共性等比较密切的案件或业务,为避免过度商业化会侵害当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所以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5、纯商业型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允许律师根据市场规律的自由定价的法律服务。这类法律服务的定价自由度较高,只要不违法或违反市场规律就可以自行约定。此类服务以合法正当有序竞争为限。
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律师的收费行为就可以被理解,保障和援助型由国家统一定价,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服务费用由国家统一支付;公益性法律服务由于服务的公益性质决定其按照公益性收费;半商业型法律服务按照法律规定收费,纯商业法律服务按照市场规律正常收费。
“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的《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包括:
(一)恶性低价行为,指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或法律事务竞争。
(二)恶意诋毁行为,指故意编造或扭曲事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从而变相抬高自己的行业地位或形象。
(三)恶俗宣传行为,指为争揽业务或美化自身形象,向委托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作虚假宣传,或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虚假包装,违背道德观念与公序良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长沙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摘自:百度百科)”
法律服务行业定价,不是轻易的拍脑袋做决定,都是在充分调研和实践的基础上科学的决策,和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服务频次、财富分配等因素息息相关,律师行业恶性低价收费行为也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旦形成恶性竞争,律师纷纷降价,短时间内来看,客户获得了价格上的优惠,但低价导致律师需要寻找更多的业务以便于分摊成本,如此必然导致律师的工作量增加,单笔业务的服务时间平摊减少,看似价格降低,实质是服务质量下降。最终的结果就是市场崩盘,两败俱伤,这样的结果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相信如果大家理性看待都可以充分理解。
所以,拒绝律师行业收费内卷,合理定价,正当有序竞争才是律师行业长期发展的生存之道,也是对于客户法律服务收费的正确方式,最终客户的利益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在保障特殊群体可以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不同客户群体不同的法律服务体验,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调节大多数市场行为,同时制度的约束、政府的调控和行业的自律管理同样重要。
目前,律师行业低收费是需要限制的,恶性不正当竞争相信广大律师同行都有体会,但对于高收费的限制往往会缺少客观现实基础,如果客户的支付能力允许,双方协商一致,服务过程无纠纷,高收费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对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反而对律师行业服务水平提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低收费却完全不一样,不仅伤害行业本身,也对客户利益和法律市场发展极为不利,高收费不是大多数律师可以做到的,要想做到高收费,往往需要常年的经验积累,具有较高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优质的服务口碑;但恶性低收费,是大多数律师可以轻易而举做到的,是一种只顾眼前利益,罔顾长远发展的短视行为。虽然律师也面临生存和发展的抉择问题,低价成交看起来很香,得到了一时的满足,生存似乎得到了保障,但牺牲的是自身及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可持续发展才是关键。
现阶段,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的付费意识,还处于很低的阶段,很多处于优势地位的机构常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压低法律服务收费价格恶性招标;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咨询的付费,都还可能没有概念,所以市场更多的需要是进行付费意识的培育和引导,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谈论限制高收费,就像“乞丐在讨论避税、未婚的在讨论三孩”,其实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也不利益法治社会的建设。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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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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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
武汉律协发布律师违规收费的风险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
部分信息来源:
长沙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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