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母亲看望孩子?那可不行!辉南县人民法院发出本院首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方式及权利存在矛盾纠纷应该如何化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在保障双方探望权的同时,还能降低对孩子的心理伤害,下面请跟着辉小法走进案情,看看法官是如何解决的!
张某(女)与邵某甲(男)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7月在辉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婚生子邵某乙(2021年8月生)由邵某甲抚养,邵某甲放弃张某应给孩子抚养费的权利,但未对张某的探望权作约定,导致在后续张某行使探望权时双方产生了矛盾,张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探望婚生子2次,具体探望可接回张某住处。
案件审理中,邵某甲辩称,他同意张某探望孩子,也从未阻止过张某探望,包括张某的家人看孩子也未有丝毫阻拦,但绝对不同意张某将孩子接回其住处,因为现在孩子太小,仅11个月大,比较依赖母亲,每次张某来探望后离开,孩子哭闹不止,怎么也哄不好。如果张某将孩子抱走再送回来,哭闹更加严重甚至生病。若张某坚持将孩子抱走探望,邵某甲表示只能放弃抚养权,由张某来抚养,更改成为邵某甲去探望,邵某甲也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以有利于被探望人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保障安全为前提,同时还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意愿,双方互相沟通,互相体谅。鉴于探视情形的长期性和双方在离婚后各自家庭变化的复杂性以及被探视对象的接受程度,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结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法定年龄界限,本院认为,在子女八周岁之前,张某每月2次探望在各自家庭能接受的程度内,在子女八周岁至十六周岁期间,双方可在充分考虑子女意见后对探望方式重新做出调整,征得子女同意并采取子女愿意接受探望的方式,在子女满十六周岁之后,由子女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望。本案中,张某与邵某甲离婚时,婚生子邵某尚小,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但作为母亲的张某放弃了抚养权。庭审中,张某明确表示其没有收入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本院认为,至张某起诉时,被探视对象仅12个多月,不适宜经常变换看护人员及改变周围生活环境,如张某将孩子接走探望,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故对张某要求每月接回其住处探望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邵某乙2次,探望地点为邵某甲住处,或者邵某甲同意的地点。
但是,张某与邵某甲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顺畅的冲突情形,张某向主审法官提出了欲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想法。由于探望权的实现相较于金钱给付义务等判项来说毕竟无法完全具体化,即使进入执行,即便采用生硬的强制手段也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甚至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承办法官针对这一情况,约谈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承诺书阐明了探望权行使的权利及义务是双向的,正确行使探望权应注意的问题,及不正确行使权利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张某和邵某甲二人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在探望问题上存在的错误态度,并在承诺书上签字,表示会积极依法履行承诺书的内容。通过这一举措,有效地约束、督促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缓解了孩子的情感缺失,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在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
【辉小法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通过探望子女、交流和短暂生活等方式,实现对子女的教育和价值观的形成,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为了在父母离婚后满足子女对父母双方的感情需要,消除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使子女健康成长。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至于产生矛盾隔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子女真实的生活学习情况,从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各个角度出发,做出探望形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强的判决。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对于法院来说往往存在执行难的情况,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确定、接送人员的安排、时间的协调等众多问题,需要执行人员多方面协调,增加了执行成本和难度。
辉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发出《探望权履行承诺书》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当事人合理合法行使权利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是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过程中进行的积极探索,同时也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奠定了基础,节约了执行成本。
(辉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