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伤害事件频发 县城及农村犬患问题亟治

峻极风

2023-10-30 13:54

伤人事件频发,县城及乡村犬患问题亟待整治

欧阳文权

近日,四川省崇州市2岁女童被烈犬扑倒撕咬,导致肋骨、肾脏等部位严重损伤。伤情之惨重,连会诊医生都“不忍直视”。就在崇州“幼童惨遭烈犬撕咬”事件持续登上热搜之际,10月22日又网传广西灵山县平南镇发生一起多人被疯狗咬伤事件,肇事疯狗已被警方击毙。

作为县级市的崇州及灵山县农村发生的烈犬伤人事件,已经引发“公愤”,让人们开始反思县城、县级市及广大农村的犬只管理问题,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狗是一种有灵性的动物,已被人类驯化了几千年,其嗅觉灵敏,动作敏捷,善解人意,忠于主人。在很多国家,各种体形优美的狗早已成为最受喜爱的家庭宠物。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常见动物致伤诊治规范(2021版)》显示,我国是世界上犬只数量最多的国家,2012 年就达到 1.3 亿只,每年咬伤人数超过 1200 万。

前些年,在连续发生多起犬只伤人事件后,许多人口密集的地级以上城市痛定思痛,严格管理,相继出台了犬只管理条例或犬只管理规定,犬只伤人事件大幅度下降。然而,在许多县城、县级市城区及广大农村,犬只管理依然是监管盲区,或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屡有发生。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不少农村人口,除了向一些大城市集中之外,更多的则是向县城、县级市城区集中。于是,有关县城、县级市城区及广大农村犬只扰民的投诉大幅上升,被犬只咬伤的人数不断增加,狂犬病疫性报告也不断递增,犬患问题已成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公害。

更重要的是,在许多县城、县级市城区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所养犬只多为大型烈性犬,而且几乎都是散养,流动性大,加之农村居民养犬防疫意识较差,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多,容易受到烈性犬只攻击,因此,相对于城市宠物犬,农村一旦发生恶犬伤人事件,危险性更高。

可以说,“狗患”已成为许多县城、县级市城区及广大农村的“难言之隐”,进而引发各种“人与犬”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最后升级成社会热点事件。

究其原因,主要是县城、县级市城区及农村地区的养犬管理法规,在很多地方还是空白,没有像大城市那样有专业的犬只管理部门;或者即使有管理部门,大多都是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监管的作用。所以,这些地方即使发生了犬只伤人事件,大多数也都是自认倒霉,或者私下商量解决,没有像大城市那样,很快形成普遍关注的网络热搜事件。

县城、县级市城区及农村地区的“狗患”治理看似小事,实则涉及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畜牧等多个部门,牵涉登记、检疫、救助等多个环节,考验着社会精细化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在治理“狗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如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已成为基层管理的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县城、县级市城区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相对较多,可借鉴大城市的犬只管理办法,成立专业部门,规范犬只管理。比如,可借助大数据,推行电子“狗证”,给犬类建立电子档案,解决犬只“身份”认定难题。电子“狗证”,就是将一种米粒大小的无源芯片植入狗耳,上面可显示狗的出生信息、免疫信息、交易信息以及狗主人的信息,通过读卡器可读取这些信息。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一来可解决犬只走失的问题;二来能遏制遗弃的问题,减少流浪狗的产生;三来也能解决“罚犬”还是“罚人”的难题。

治狗必先治人。在广泛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违法处罚、狂犬病防治等内容的同时,县城、县级市城区还要像大城市的犬只管理一样,规定犬主人和犬“行为规范”。县城、县级市城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遛犬;犬只户外排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粪便;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发生犬只伤人后,犬只主人应于规定时间内报告当地派出所并及时送伤者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后果严重者,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农村犬只数量大量攀升与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加的现状,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规范村民饲养犬只的行为: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村民所养犬只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村民所养的大型犬只和烈性犬只限定在村民自家院落或指定范围内活动,严格禁止散养,尽量做到了解到,管控住;三是要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和检疫制度,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四是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犬只应及时隔离或就诊;五是明确犬只伤人事件的处罚标准,让村民知道犬只伤人后果严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横行乡里的恶犬及时进行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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