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服科技|劣迹艺人们的"税收筹划",能算"合理避

天服科技

2022-12-14 10:17

丨深度盘点丨郑爽、薇娅、邓伦等明星网红偷漏税总额超13亿 税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一年前的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查明郑爽偷逃税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罚,揭开了文娱行业一波税务治理大幕,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据了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从业人员。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进行处置。那么这些接二连三被曝光的明星、主播缘何至此?

一、逃不过的偷逃税处罚

2021年4月,群众举报演员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就此撕开文娱领域偷逃税的冰山一角。

· 2021年11月,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经查,两人在19年至20年期间通过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罚6555.31万元,后者被罚2767.25万元。

· 而后不到一个月,头部主播黄薇(薇娅)也因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处罚,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 今年以来,又有演员邓伦和三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查处。直播行业作为新兴经济形态野蛮生长,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也随之层出不穷,由于从业者为高收入人群,逐渐成为税收治理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近两年直播带货迅速兴起,导致部分直播带货中的演艺人员迅速取得巨额收入,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税源薄弱的地区也希望通过核定征税优惠引进税源,直播领域的从业人员在全国各地的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偷税的现象迅速在全国蔓延开。

二、何以至此?

短短一年,近十位明星、网红主播因个人税务问题被稽查处罚,不但葬送了自身事业,更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主体采用的逃税方式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文娱行业特征。但由于影视明星和网红的收入取得方式不同,逃税方式选择上也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其中,由于影视明星的收入主要是来自片酬、代言费等,这些主体经常采用的逃税方式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转变收入性质,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滥用一些地区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的问题。而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因此这些主体较少采用“阴阳合同”的逃税方式,而更多采用不申报纳税、转变收入性质、滥用税收优惠的方式。

隐瞒收入是所有偷税行为中最常见的方式,演艺行业也不例外,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额小于实际取得的收入额。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支付方不需要发票,取得收入的一方在不开发票的情形下,要求支付方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以规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演艺人员采用的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偷税方式,就是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等收入虚假转换为上述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时又通过税收洼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政策,将本来应当承担的接近45%的税负降低至5%以下。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收入高、成本低的纳税人,由于演艺人员是典型的这类纳税人,因此,大部分演艺人员均会采取这种方式来偷税。”

文娱行业的从业人数众多,甚至在一段时间一些违规“税务筹划”和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这一方面是和部分文娱从业人员税法遵从意识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一些园区主动为工具性的市场实体“大开绿灯”,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真的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吗?

我们总是能够见到很多“合理避税”的提法,甚至还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但真的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吗?或者说这种“合理避税”的界限到底在哪?

当你总收入固定,在不增加总支出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变换收入的性质就能实现税收的变化,这种行为真的合理吗?

尤其已经通过一层公司收支计算之后真正落到个人的最终收入,再走一次个独,走一遭完全没有实质经营性活动、纯粹为了避税的壳公司,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设”:这是合理避税,不是偷逃税款?

如果真的想要合理避税,其实构建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合理的经营交易方案和构建一套自洽的商业逻辑也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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