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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旗渠精神立法!河南首部,正式发布→

2026-10-05 10:54

10月5日,《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为主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26条,明确红旗渠精神基本内涵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和红旗渠工程管护的支持保障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经费,及时研究解决红旗渠精神传承弘扬以及红旗渠工程保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对青少年的红旗渠精神宣传教育,并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对于传承弘扬工作的创新发展,《条例》支持打造以红旗渠为重要标识的红色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研学、绿色生态游等业态;鼓励红旗渠精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拓展红旗渠精神大众化传播、场景化体验的新形式、新路径;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推动红旗渠精神融入数字文化生活,增强红旗渠精神的吸引力、传播力。

全文如下——

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

(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5号

《河南省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旗渠精神起源于河南省林州市(原林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破解生存困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红旗渠过程中孕育形成,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精神。

第三条 红旗渠精神是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

红旗渠精神的基本内涵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第四条 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主要依托红旗渠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形成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文献档案资料、口述资料和代表性人物等,遵循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守正创新、永续传承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和红旗渠工程管护的支持保障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经费,及时研究解决红旗渠精神传承弘扬以及红旗渠工程保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组织、宣传、网信、党史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研究阐释、宣传推广、新闻出版、网络安全、史料整理和资料收集、组织保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相关学术团体,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精神的理论研究,挖掘、阐释红旗渠精神的历史价值和科学决策、敢于斗争等时代内涵。

第十条 红旗渠纪念馆及相关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精神代表性实物、文献档案资料、口述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影像资料等的搜集、整理、挖掘,通过数字化等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推动红旗渠精神广泛传播和深入践行。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技术支持等方式积极参与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和其他相关重要纪念日、重要节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红旗渠精神的宣传、推广和传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渠道,推动红旗渠精神深入人心。

鼓励、支持以红旗渠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红旗渠精神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等,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杜绝低俗化、庸俗化,防止商业化滥用。

第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将红旗渠精神纳入教学课程,利用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

支持河南红旗渠干部学院发挥重要阵地作用,健全完善红旗渠精神理论教学、情景教学、访谈教学和线上教学等相融合的精品课程体系,持续提升办学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红旗渠精神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参加红旗渠精神传承弘扬活动,厚植爱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作为学校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采取纳入相关课程、指导学校组织开展主题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红旗渠精神教育。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履行职责,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鼓励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和红旗渠建设亲历者及其后代带头开展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活动,挖掘、选树践行红旗渠精神的先进典型,讲好新时代红旗渠故事,推动红色基因代际传承、红色文化丰富发展。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将红旗渠精神载体的保护、管理、利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工程管护和安全运行等工作的指导监督,优化水资源配置与集约利用,发挥红旗渠水利综合功能,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持续推动红旗渠精神活态传承。

第十八条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红旗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工程及其重要设施的保护管理、发展利用和生态安全保障等工作;健全完善渠首工程及沿线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联合巡查监管、隐患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红旗渠工程及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推动红旗渠精神向经济发展动能和治理要素转化,发挥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赋能经济转型升级、文化繁荣兴盛、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和谐稳定等工作,更好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

第二十条 支持打造以红旗渠为重要标识的红色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研学游、绿色生态游等业态,促进与南太行山区等其他旅游资源联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引领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红旗渠精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拓展红旗渠精神大众化传播、场景化体验的新形式、新路径。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加强红旗渠精神相关资源的数字化采集、整理、归档与安全存储,推动实施重点工程数字化再现,促进相关红色资源转化利用。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开展网上展馆、云直播等多样化展示活动,开发沉浸式体验、数字文创等新型传播产品,推动红旗渠精神融入数字文化生活,增强红旗渠精神的吸引力、传播力。

第二十二条 推动红旗渠精神与焦裕禄精神、大别山精神等红色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工作的交流互鉴,更好促进红旗渠精神传承创新发展。

加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推动红旗渠精神的国际推广与传播,提升红旗渠精神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对在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旗渠精神及其历史功绩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发布、河南日报

编辑:郑文君 二审:黄修成 三审: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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